《物权法》这一规定,明确了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原则。由于登记的内容要产生公示的效果,并具有公信力,所以登记的正确与否不仅影响到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影响到交易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可能会给真正的权利人和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失。各国或者地区的立法例,多对登记机关的损害赔偿义务作出规定。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理解时有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对登记错误造成损害予以赔偿的原因。登记是以国家的公信力为不动产的交易提供法律基础的行为,如果是登记错误,也就是交易基础发生错误。错误的法律基础,将不会发生当事人期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能因此错误登记而遭受损害。比如,由于对登记审查不严,某人因故意或者过失将他人的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因此可能会使真正的权利人蒙受损失,或者使善意相对人与登记权利人发生了交易,以后因为登记内容的更正也会造成善意相对人的损失。如果登记机关对登记错误造成的损害不予以赔偿,则不利于加强登记机关的责任感,登记机关就很难有压力和动力来履行登记职责。
第二,赔偿义务人。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遭受损害的当事人给予赔偿的义务人有两类:一类是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另一类是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
第三,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因赔偿义务人的不同而异,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当事人而言,其作为赔偿义务人的条件有两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和给他人造成损害。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登记机构而言,其作为赔偿义务人的条件也有两个:登记错误和给他人造成损害。
第四,登记机构享有追偿权,在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从登记实践情况来看,登记机关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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