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0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背景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就业问题,将促进就业作为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前提和基本途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就业压力,探索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就业制度,实行促进就业的长期战略,形成了一整套积极的就业政策。各级党委和政府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综合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有效地解决了经济转轨时期的就业问题,保持了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基本建立。当前,我国在促进就业方面取得的成就主要有:
(一)就业总量稳步增长。2000年到2005年,我国的就业人数从7.2亿人增加到7.6亿人,增加4000万人,平均每年增加800万人。统筹城乡就业取得明显进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人数达到1.2亿人。
(二)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2000年到2005年,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就业人数比重从50:22.5:27.5转变为44.8:23.8:31.4,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所占比重稳步增长,成为新增就业的主渠道。同时,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为新的就业增长点,就业形式日益灵活多样,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弹性工作等各种就业形式迅速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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