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四奇,1972年生,湖北咸宁人。1994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英语系,获英国语言文学学士学位;1994年至1997年,任教于中南民族大学英语系;2000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国际金融法硕士学位;2003年,获国际金融法博士学位;2003年起,任教于湖南大学法学院:2005年赴英国Cardiff LJniversity法学院访学,为期一年。现为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经济法教研室主任、硕士生导师,并兼任中国国际商法协会理事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所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国内与国际金融法,兼涉法理学领域。已在《法学》、《法律科学》、《现代法学》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五十余篇,并主持国家社会科学课题一项、司法部课题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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