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实用问答
第一章 总则
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未成年人”具体包括哪些人?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3.未成年人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4.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内容有哪些?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5.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6.哪些主体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谁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进行检举、控告?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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