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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解读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01166
  • 作      者:
    汪永清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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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施行,对于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方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准确把握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保障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全面实施,本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行了准确、通俗、精练的解释,并附列出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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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  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背景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各种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2005年全年发生各类突发事件540万起,造成大约20万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253亿元。2006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特别是汛期的几次大规模台风暴雨洪涝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全年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3155人死亡;全年共发生事故灾难627158起,死亡112822人。多种公共卫生事件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目前全球新发现的30余种传染病已有半数在我国发现,有些还造成了严重后果;全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已达84万人;全国活动性肺结核性患者450万人,80%~90%在农村,每年死亡13万人。此外,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许多应急管理制度。改革开放、特别是近些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据统计,我国目前已经制定涉及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35件、行政法规37件、部门规章55件,有关文件11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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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突发事件含义及分级标准】
第四条 【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社会动员机制】
第七条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第八条 【应对职责组织体系】
第九条 【行政领导机关】
第十条 【公开原则】
第十一条 【比例原则】
第十二条 【财产征用】
第十三条 【时效和程序中止】
第十四条 【武装力量、民兵参与应急】
第十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 【本级人大监督】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定依据与内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考虑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 【安全防范】
第二十一条 【及时调解处理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的预防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预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应急管理培训制度】
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七条 【应急救援人员人身保险】
第二十八条 【军队和民兵组织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 【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
第三十条 【学校的应急知识教育义务】
第三十一条 【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 【物资保障】
第三十三条 【应急通信保障】
第三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支持]
第三十五条 【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第三十六条 【人才培养和科研开发】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 【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第三十八条 【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第三十九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突发事件信息评估制度】
第四十一条 【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第四十二条 【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第四十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报告和通报】
第四十四条 【三、四级预警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一、二级预警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 【社会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 【预警调整和解除】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应急处置机制】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一条 【严重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协作机制】
第五十三条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第五十四条 【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第五十五条 【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应急职责】
第五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的应急职责】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 【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并继续实施必要措施】
第五十九条 【损失评估和组织恢复重建】
第六十条 【支援恢复重建】
第六十一条 【善后工作】
第六十二条 【突发事件调查、应急处置工作总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七条 【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紧急状态】
第七十条 【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说明(2006年6月24日)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6月1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2007年7月31日)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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