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 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背景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各种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2005年全年发生各类突发事件540万起,造成大约20万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253亿元。2006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特别是汛期的几次大规模台风暴雨洪涝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全年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3155人死亡;全年共发生事故灾难627158起,死亡112822人。多种公共卫生事件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目前全球新发现的30余种传染病已有半数在我国发现,有些还造成了严重后果;全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已达84万人;全国活动性肺结核性患者450万人,80%~90%在农村,每年死亡13万人。此外,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许多应急管理制度。改革开放、特别是近些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据统计,我国目前已经制定涉及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35件、行政法规37件、部门规章55件,有关文件111件。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