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有诉讼类型的单一化与“人世”行政诉讼的复杂化之间的矛盾
在后过渡期,外国企业和公民将大量涌人国内进行经济贸易活动。随着我国行政执法范围的扩大,涉外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也会日趋增多,案件类型也会五花八门,诉讼当事人也将更为复杂,涉及的部门法将不止一个。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应予优先适用的规则,以及WTO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使行政诉讼呈现复杂化趋势。
另外,加入WTO以后,中国将融人世界的经济大舞台,立足于国际的大市场,那么行政诉讼的价值将不再局限于现有的层面上,国外的公民和企业可以援引WTO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以我国为被告,在其本国提起行政诉讼,他们也可以援引我国的法律提起行政诉讼。同样,我国的个人或企业也可以援引WYO规则,在国内直接起诉外国政府。这表明,我国的行政诉讼不论从诉讼主体到诉讼参加人,甚至是诉讼客体都将具有国际化特色,行政诉讼的价值将更加集中地体现在对WTO相关条款履行过程中的司法审查权上,体现在保证WTO规则在中国的良性运作上,从而使得行政诉讼更加复杂。
可以说,在原有诉讼类型单一化向“人世”后行政诉讼复杂化的过渡时期,行政诉讼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冲突已成为一种必然,并可能日益升温。面对这复杂的局势,人民法院将重新面临两难的选择,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孰是孰非,何为第一性?何为第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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