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概念的界定
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现代法治国家广泛而频繁进行的治国活动。在我国倡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方略的今天,立法正以其基础性、紧迫性而受到国家与社会的普遍关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中一个特色鲜明的组成部分,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这一概念的含义,我国立法界、民族法学界在两种意义上理解它:一是狭义上把“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法规称之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①二是广义上指民族自治地方凡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各自的立法权限,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②广义上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不仅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法规,还包括自治区、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行为。但是,鉴于民族自治地方与一般地方相区别的角度来看,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应只限于制定自治法规,而不包括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综上所述,本文采用狭义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说。所谓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通过一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等自治法规的活动的总称。这是我国地方立法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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