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理论
公证,是摺由法律授权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证明的活动。①从世界范围来看,西方公证制度存在两种不同的证明模式,即大陆法系模式和英美法系模式。大陆法系模式是实质公证,英美法系模式侧重于形式公证。如果实行的是形式公证,就不存在专门的公证机构和职业化的专门公证队伍,公证也没有特殊的法定证明效力。也就是说,公证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没有什么特别的职能和特殊的作用,其地位也就无从谈起。美国的市场经济运行模式和环境,对国家证明权的需求没有那么强烈。在美国,公证人不是国家公职人员,而是部分执行社会团体职能的个体私人营业者。他们有权因提供服务而收取高额费用。公证人可由律师或其他职业者担任。其公证证明一般只对文书上的签名、盖章的真实性负责,而不对文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英美法系国家比较强调事后救济,不太注重事先预防,所以,英美法系国家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很低,只相当于一般的证据,没有法定证据效力。加之英美法系国家审判制度实行抗辩制,庭审中更重视当事人和证人当庭作证,接受质询,因而,公证文书效力很弱,不具备大陆法系国家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力及与法院判决的同等效力。这也导致了律师业的发达,在美国,律师占人口的万分之二十。大陆法系比较注重事前预防,其公证制度属于实质性公证,它要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法律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即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实质公证与形式公证的差别是非常大的。从我国的法律传统和公证的实践来看,我们走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路子,即奉行实质公证模式,这也是经过实践证明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证模式。公证制度是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必须与整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相协调一致。我国公证制度确立实质公证的制度模式,这不仅涉及我国公证业的长远发展,而且也直接关系到所有公证机构和广大公证员的社会地位与作用。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