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警民关系学概述
一、警民关系的定义
什么是警民关系?看起来似乎很简单,就是警察机关、警察与社会公众、与社会的关系。其实不然,如果从法律的、从经济与政治的、从历史发展的、从社会学的角度上讲,警民关系有着更加深刻的内涵。
理解“警民关系”,必然要涉及“警察”和“民众”或者“群众”、“公众”这类的概念问题。其中,民众、群众、公众这些概念相对比较容易理解,即一般是指社会中的人的集合。而“警察”一词,专业性比较强,我们有必要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辞海》中解释“警察”,“警”有戒备、告诫、敏悟、机警、警报等含义;“察”有察看、考察等含义。“警察”二字连用,构成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名词,意思是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国家公职人员。
那么,警民关系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
要给警民关系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有必要首先明确以下三个相关的概念。
第一是社会关系。一直以来,理论界给社会关系一词下的定义很多,比如,“指人们在社会共同活动的过程中彼此所结成的相互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指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结成的相互关系”;“指人们对财产的占有关系,是生产资料的归属关系即所有制关系”;“社会关系指社会大众在共同认可及遵守的行为标准规范下的一种互动,这种互动因个人社会地位的不同而扮演不同的角色”。其中比较著名的是马克思给社会关系下的定义,他认为,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马克思说:“社会不是由个人组成的,它表现为这些个人所具有的联系和关系的总和。”这表明人类社会并不是旧唯物主义所认为的是个体的人的机械组合,而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思想关系等各种社会关系构成的整体。总之,社会关系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诸方面的各种复杂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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