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哲学
第一节 和谐社会的本质及其价值追求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把社会主义定性为和谐社会,这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的一次理论创断,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观在当代中国的新诠释。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必然选择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表征。如果说,原始社会是生产力低下的和谐社会,按马克思、恩格斯的说法,则是生产力极大发展,人的精神境界高度升华的和谐社会,即“自由人的联合体”。自然始社会解体后,从奴隶制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都是以两大阶级为主体的阶级对抗社会,两大对抗阶级存在着根本利害冲突,战争是这一冲突(对抗矛盾)的集中表现。在历史长河中,两大对抗阶级之间虽然也有过协调与统一,但从根本上讲,主要是在对立中运动,而非在和谐中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作为阶级的资产阶级(剥削阶级)已经不存在,这就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和有利的条件。
选择和谐社会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不是我们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突发奇想,而是有其理论的依据和现实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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