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难免生老病死,这是大自然的规律,每个人从出生开始,伴随着岁月的成长,都不可避免地要与医疗行为发生联系,体检、治疗、用药、手术甚至抢救等,因而医疗是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的事业。医疗行为直接实施于人体,不论是用药还是手术,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侵害性,对患者都可能产生副作用或者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正当的医疗行为是损害一个较小的利益以挽救一个较大的利益,临床上称为医源性损害,比如切除病患组织、器官以挽救生命;而不当的医疗行为恰恰相反,将会给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巨大的、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对于医务工者而言,病人的健康是其职业首先考虑的事,只有在符合科学技术的条件下,并要考虑到病人利益时,医生才可提供对病人的生理及心理状态产生有利影响的医学措施。尽管如此,由于人类对疾病的认识程度、病情的变化、个人的体质、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患者及其家属的理解程度和接受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即使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在自己的技能认知程度上、医疗设施设备水准上采取了自认最恰当的处理措施,但是仍然有可能发生种种意外并因此产生与医疗相关的各种纠纷和争议,数据统计说明:2002年发生医疗纠纷案件为5000起,2004年医疗纠纷案件为8000起,至2006年医疗纠纷案件已超过1万多起,呈逐年上升之势。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是民事责任法律性质的准确界定和归责原则的正确确定,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在法律适用上、司法鉴定上均采取二元化的标准:1.法律适用上的二元化: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中的相关的规定。2.鉴定程序和标准的二元化: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