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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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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危害公共卫生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11397789
  • 作      者:
    冯卫国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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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危害公共卫生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在写作中融入了对上述文件的制定背景和重点内容的详细解读,并对如何适用文件提出了具体建议,从而直接为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司法认定工作服务,以期为广大公安民警、检察官、法官、律师全面掌握和深入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机关就刑法适用问题出台的法律解释等各类法律文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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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本项所称的“准许”,是指明知是甲类或者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或者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病人而雇用、聘用其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或者不对其采取调离工作等措施,允许其继续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例如,某食品公司负责人将未经过健康检查的一名人员安排到本公司从事食品加工,后发现此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该负责人就涉嫌本罪。对于不知情而雇用或聘用上述人员从事上述工作的,不能认定为本项的“准许”。
    所谓纵容,是指甲类或者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或者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病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或者主管人员明知是上述三种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不仅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或制止,反而为其提供方便或放纵其继续从事该工作。本项的“准许”与“纵容”二者属于择一的行为,只要具备其一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具备也只成立一罪。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
    这项规定相对于前三项的规定而言,是一个兜底性的规定,第二项的规定只是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行为,而本项是指除此之外的所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所谓预防、控制措施,是指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预防、控制传染病的需要而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的防治传染病产生或扩散的方法与措施。比如,《传染病防治法》第27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第39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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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一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概念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罪名渊源
第二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体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观方面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
四、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第四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法条竞合
第五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责任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第二章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第一节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一、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概念
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罪名渊源
第二节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客体
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客观方面
三、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主体
四、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节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第四节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一、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第五节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刑事责任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第三章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一节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一、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概念
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罪名渊源
第二节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客体
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客观方面
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主体
四、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节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第四节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一、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第五节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刑事责任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第四章 非法组织卖血罪
第一节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一、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概念
二、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罪名渊源
第二节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客体
二、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客观方面
三、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主体
四、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节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第四节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一、非法组织卖血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非法组织卖血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三、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第五节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刑事责任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第五章 强迫卖血罪
第一节 强迫卖血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一、强迫卖血罪的概念
二、强迫卖血罪的罪名渊源
第二节 强迫卖血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强迫卖血罪的客体
二、强迫卖血罪的客观方面
三、强迫卖血罪的主体
四、强迫卖血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节 强迫卖血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第四节 强迫卖血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一、强迫卖血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二、强迫卖血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第五节 强迫卖血罪的刑事责任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第六章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第一节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一、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概念
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罪名渊源
第二节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客体
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客观方面
三、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主体
四、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主观方面

……
第七章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八章 医疗事故罪
第九章 非法行医罪
第十章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第十一章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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