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解释》第1条第l款规定制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第3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都需要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许可。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即通常所说的制售假烟,是指未经许可、没有生产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卷烟、雪茄烟,并销售(包括批发和零售)给他人,或者购买伪劣卷烟、雪茄烟后予以批发或者零售的行为。实践中,假烟一般是指既假冒又伪劣的卷烟、雪茄烟,这些假烟冒用正规生产厂家的厂名、品牌、商标,其原料、配方及生产工艺均达不到正规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要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烟草解释》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假烟的行为,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烟草解释》第1条第2-4款规定了制售假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定罪处罚问题。根据《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实践中,制售假烟一般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品牌,如假冒“中华”、“云烟”,还有的行为人明知他人生产假烟,而为其生产别人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进行非法销售,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应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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