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范围方面
包括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听证范围主要依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听证目录确定,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事项应当实行听证。目录以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举行听证,这种情况下的价格听证属于非法定听证。
3.形式方面
《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应当采取听证会形式。
听证会是行政立法听证和行政决策听证的法定形式,类似于日本、韩国法律上的公共决策公听会,与具体行政行为听证的形式不同。韩国《行政程序法》对公听会解释是:“行政机关通过公开讨论,就某种行政作用向当事人等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者以及其他普通人员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也就是说,举行听证会是向较大范围内的利益相关群体和社会公众了解关于公共决策事项的一般性事实,而不像一般的听证那样,是向与拟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听取关于案件具体事实的意见。这决定了价格听证在确定听证参与人、听证程序和听证效力等方面,与一般听证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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