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1年1月29日,清廷在西安发布“变法上谕”,宣布采纳西方优良政治,改变治国方略,开始新政建设。1902年,清政府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两人为修律大臣,成立修订法律馆,开始新政中的主要工作——修订法律,制定新法。1903年4月,清政府设立财政处,统筹全国财政事宜。1905年,政府派遣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次年,五大臣归国,建议朝廷效仿英日,实行君主立宪。8月,清廷御前会议决定“预备仿行宪政”。9月1日,慈禧宣布“预备立宪”开始。11月,实行官制改革,宣布将户部改为度支部,负责全国财政事务。1907年8月,清政府将考察政治馆改名为宪政编查馆,研究制定宪政制度。次月,决定筹设资政院,作为日后设立议院的基础。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宣布自该年起以九年为期召开国会,实行宪政。1909年10月,除新疆奏明缓办外,各省作为代表民意的谘议局相继成立。1910年10月3日,作为“立议院基础”的资政院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常年会。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次年2月21日,宣统帝下诏退位,清王朝正式结束,清末新政也不了了之。<br> 在11年的清末新政中,清政府非常重视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主张“以清理财政为预备立宪第一要政”①。为此,朝廷先后设立了财政处(1903年)和度支部(1906年),作为财政改革的领导机关。1909年1月11日,清廷发布上谕,公布由度支部负责制定,宪政编查馆予以增订的《清理财政章程》,希望以此“截清旧案,编订新章,调查出入确数,为全国预算决算之预备”。1910年11月,清政府开始第一次编制国家预算。1911年1月28日,由度支部负责制定的,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国家预算方案——宣统三年预算案正式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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