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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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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家事法研究.2009年卷(总第5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1446063
  • 作      者:
    陈苇主编
  • 出 版 社 :
    群众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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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苇,女,四川资中县人,1987年于西南政法学院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留该校任教至今。主要研究方向为婚姻家庭继承法、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2003年12月至2004年12月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公派出国留学,作为访问学者到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院进修外国家庭法一年,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博士生导师、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所所长、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家庭法国际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市法学会学术委员、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咨询专家、重庆市妇联法律顾问。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法学》、以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Policy and the Family,The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Family Law,US-Cihina Law Review,21st Century Law Review等中外学术刊物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60余篇;独著《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实证研究》、《加拿大家庭法汇编》、《澳大利亚家庭法(2008年修正)》等著作10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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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家事法研究(2009年卷)》是《家事法研究》2009年卷。自《家事法研究》2005年卷、2006年卷、2007年卷、2008年卷出版后,它们受到学术界专家学者和广大读者的热情欢迎。本卷内容大致分为专题研究、司法实务探讨、司法实务探讨、博士生论坛、硕士学位论文摘登等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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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否定说。认为两人以上者不得订立同一遗嘱。因为,维持父母都去世后才分割遗产的传统法律途径,不能通过共同遗嘱的方式解决,而应通过完善共同继承中共有物管理协议的方式解决。另外,在较为明确的财产制建立之后,对于个人财产,每个人都享有完整的处分权,也享有遗嘱处分权;对于共有财产,应该按照共有物管理处分的规则进行,遗嘱处分不得侵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②
  4.对遗嘱效力研究的主要学术观点。
  (1)关于遗嘱变更与撤销方式的缓和。变更与撤销遗嘱,是遗嘱人的权利。但以何种方式变更与撤销遗嘱,则体现出不同的立法选择。我国民法理论通常认为,遗嘱的变更与撤销,都必须按原立遗嘱的方式、程序进行,且赋予公证遗嘱以比其他遗嘱较为优越的地位。对此,有学者提出:变更与撤销遗嘱的形式不应加以限制。只要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⑧因此,关于明示撤销,则对撤销遗嘱的方式采取了宽松的立法态度。即遗嘱人得以任何一种法定遗嘱形式撤销其先前依其他法定形式所设立的遗嘱。这样的立法选择在梁慧星、何丽新等各自设计的《民法典·继承编》中均有所体现。关于默示的撤销或变更,则体现出对立法传统的承受。即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时,其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就相抵触的部分视为撤销。此种立法选择以梁慧星、张玉敏、何丽新等各自设计的《民法典·继承编》学者建议稿为代表。
  (2)遗嘱变更与撤销效力的差别。围绕遗嘱的变更与撤销,坚持效力优先或效力差别的立法例依然存在。徐国栋设计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第147条主张:“略式遗嘱不得撤销或变更要式遗嘱。且后遗嘱并不必然撤销前遗嘱,撤销后遗嘱不必然复活前遗嘱。”在王利明、何丽新等分别设计的《民法典·继承编》学者建议稿中,则坚持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
  5.对遗嘱执行界定研究的主要学术观点。有关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资格、职权等问题我国《继承法》均未明文规定。在20世纪90年代,学界关于上述问题进行了相应的探讨,并形成了相关结论:关于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应采固有权说中的任务说。认为遗嘱执行人如同破产管理人一样,在任务上占有法律独立的地位。此学说为德国判例所采用,在日本亦有此主张。尽管任务说也有某些不足之处,但从遗嘱执行人承担的职责和享有的权利来看,遗嘱执行人只有在任务上占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才能在法律规定的和遗嘱人指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为法律行为或为诉讼行为。并有权在执行遗嘱时,排除包括继承人在内的其他人的妨碍和干涉,以便遗嘱的顺利执行。关于遗嘱执行人的资格,自然人应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也可担任遗嘱执行人。关于遗嘱执行人的职权,包括审查遗嘱是否合法、清理和管理遗产、排除他人妨碍、严格执行遗嘱内容。①进入21世纪后,有关遗嘱执行的研究主要体现在遗嘱执行的立法设计上。
  (1)能力要件。遗嘱执行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梁慧星、张玉敏各自设计的《民法典·继承编》建议稿的共同选择。《绿色民法典草案》第362条还要求:“品行不端的人和长期在住所地外工作的人也不得担任遗嘱执行人。”
  (2)遗嘱执行人的就职与辞任。继承人以外的人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的,有权决定是否担任遗嘱执行人;不愿担任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①但以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时,法定继承人不得拒绝接受。②继承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催告遗嘱执行人在合理期间内作出是否承诺就职的意思表示。遗嘱执行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③关于拒绝就职,也有不同立法例,即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相当期间催告遗嘱执行人或第三人于14日以内作出是否愿意就职的答复。遗嘱执行人于该期间内未给予继承人等答复的,视为其接受就职。④遗嘱执行人有正当理由时,经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允许可以辞去其职务。⑤
  (3)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清理遗产;管理遗产;诉讼代理;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请求继承人赔偿因执行遗嘱受到的意外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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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卷首语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继承法研究之回顾与展望”专栏主持人语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继承法制建设之回顾与展望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遗嘱制度研究之回顾与展望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无遗嘱继承制度研究之回顾与展望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继承法学若干制度研究之回顾与展望

专题研究
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国婚姻家庭法六十年
论身份权的源与流——立足于我国当代身份权的立法
论离婚损害赔偿中“损害”的认定
论认定夫妻间侵权责任的法律基础
收养成年人的正当性分析

司法实务探讨
离婚时“婚前按揭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分割方法之探讨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论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博士生论坛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公法化变革趋势
论家庭暴力侵权
论夫妻共同财产管理之信义义务——以婚姻合伙理论为视角

硕士学位论文摘登
英国离婚辅助救济制度研究
外国AID子女亲子身份认定之比较研究
从婚姻的契约性本质论夫妻忠诚契约的效力
同性恋者的婚姻权保护之研究
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研究
离婚时夫妻债务性质认定研究
离婚夫妻之子女抚养义务研究
离婚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论亲子法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论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特留份制度研究

附录
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简介
《家事法研究》(2009年卷)协办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简介
《家事法研究》稿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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