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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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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政府与公立学校行政关系法治化论纲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2777159
  • 作      者:
    周兰领著
  • 出 版 社 :
    海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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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兰领,男,1979年8月生,安徽省固镇县人,法学博士,现任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副研究员、教务科研处副处长。 曾与马怀德教授合著《行政诉讼案例教程》;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释义》、《农村常见纠纷解决办法》、《食品安全法百姓问答》等著作;参著《法律的实施与保障》、《学校法律制度研究》、《完善国家赔偿立法基本问题研究》、《多元化农村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海洋依法行政研究》、《物权法与行政诉讼实务问题研究》等著作,参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国家赔偿法学》等教材。公开发表《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反思与重构》、 《论我国司法行政体制的发展趋势》等十余篇学术论文;主持、参与司法部、教育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法学会、国家海洋局等部级课题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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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周兰领博士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对如何构建政府与公立学校的合理关系进行了探索。本书是在他的博士论文基础上完善而成的,著作显示了作者对我国府校关系的基本理论、政府对公立学校的管理职权以及方式等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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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可以大致将其分为以下几个阶段。①<br>第一阶段,政府主导下的公立学校体系建立,初步探索政府与公立学校的关系(1949-1957年)。<br>新中国成立之前,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指出:“在人民的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发布以前,则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和人民解放军所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作依据。”②因此,在废除国民党时期的教育法制后,新政权有关教育法制还没有建立之前,我国有关政府与学校关系的规范主要体现为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决议、决定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命令,主要有以下一些文件:1950年8月1日,教育部颁布新中国第一个《中学暂行教学计划(草案)》;12月14日,政务院发出《关于举办工农速成中学和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的指示》;12月14日,政务院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构及宗教团体的方针的决定》;据此,1951年1月11日教育部发出《关于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教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关的指示》,确定了处理受外资津贴学校的原则、办法和接受工作中的具体政策、措施。至1951年末,按不同情况,对全部接收外资津贴的大中小学校,分别改为公办和中国人民自办,收回了教育主权。<br>1951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学校进行思想改造和组织清理工作的指示》。10月1日,政务院公布实施《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这是新中国第一个学制。它以法令形式确立和充分保障工农干部受教育的机会。<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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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br>一、本书的缘起<br>二、本书的理论与实践意义<br>三、现有研究综述<br>四、本书的研究范围<br>五、本书的研究方法、框架与创新<br>第一章 我国政府与公立学校关系的基本理论——历史变迁、性质与特点的分析<br>第一节 我国政府与公立学校关系的变迁<br>一、历史嬗变之轮廓<br>二、新中国政府与公立学校关系发展的特点<br>第二节 公立学校法律地位的中外比较<br>一、我国公立学校地位的法律规定与理论分歧<br>二、域外公立学校法律定位之立法例与启示<br>三、判断我国公立学校是否具有独立人格的标准<br>四、我国公立学校法律定位的正确认识<br>第三节 我国政府与公立学校法律关系的性质<br>一、政府与公立学校法律关系的性质类别:民事关系抑或行政关系<br>二、政府与公立学校行政法律关系的类属:内部抑或外部行政法律关系<br>第四节 我国政府与公立学校关系的现实特点<br>一、政府的教育行政管理职权具有浓厚的内部色彩<br>二、学校的法人地位缺乏制度保障<br>第五节 政府与公立学校关系的法律特点<br>一、政府与公立学校法律地位的平等性<br>二、法律上双方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定性<br>三、法律上双方法律权益纠纷解决的外部性<br>第二章 政府与公立学校关系的理论背景分析<br>第一节 市场与政府关系理论<br>一、大市场与小政府模式<br>二、小市场与大政府模式<br>三、大市场与小而能政府的模式<br>四、对构建我国政府与学校关系的启示<br>第二节 治理理论<br>一、治理理论的内涵<br>二、我国府校关系的治理变革<br>第三节 法治国家理论<br>一、法治国家思想源流考<br>二、法治国家原则对府校关系的型塑<br>第四 节教育规律理论<br>一、教育的人格主体性<br>二、教育的专业自主性与自律性<br>三、教育的公共性<br>第三章 政府与公立学校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br>第一节 我国教育行政权的现状<br>一、在与公立学校关系上政府的全能性地位<br>二、政府对公立学校的义务与职责缺乏具体、有效的制度保障<br>三、政府的一些重要行政职权还缺乏法律规范,教育领域法治化水平有待提升<br>第二节 政府在与公立学校关系中的合理定位<br>一、教育公平的保障与促进者<br>二、公立学校发展的宏观调控者<br>三、公立学校基本制度的提供者<br>四、公立学校的法律监管者<br>第三节 政府管理公立学校的具体职权内容<br>一、学校基本设施方面<br>二、学校组织方面<br>三、学校的教师管理方面<br>四、学校的招生、选拔事项<br>五、学校的教育教学与研究事项<br>六、学生管理事项方面(含毕业与学位授予)<br>七、学校财务方面<br>第四章 政府管理公立学校职权的行使<br>第一节 政府管理公立学校的手段选择理论<br>一、多样的手段<br>二、政府管理公立学校手段选择的规则<br>第二节 我国政府对公立学校管理手段变革的必要性<br>一、改变我国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现状的需要<br>二、适应现代公共行政发展的需要<br>三、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需要<br>第三节 政府管理公立学校手段的革新<br>一、强制行为使用的有限化<br>二、行政方式的柔性化<br>三、教育行政的透明化与提高参与度<br>结论<br>参考文献<br>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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