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划清涉诉信访与再审的界限<br> 2007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内容未作变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法院决定再审,是指由本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再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依法指令再审或提审的制度。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制度的存在具有强烈的职权干预的色彩,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基本法理,与司法中立的基本规则相抵触,也不符合既判力理论的基本要求,易造成再审制度的混乱,衍生司法腐败,受到各界的一致反对。然而,这一制度在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得以继续保留下来,与其实际作用的转变不无关联。来自司法实践的研究表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由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情况,在近些年的审判实践中几乎不复存在。此类监督主体已经改换了原有角色,法院提起再审几乎完全演化成为外部监督提供合法途径的一种形式,法院与其说是自我监督的主体,不如说是外部监督的客体。因为由法院作为监督者对自己审结的案件发现错误而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情形属于极端例外,以这一程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绝大多数案件,是由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个人、社会团体行使监督权,指令、督办、批示或转交法院的案件,或者新闻媒体相关报道引起了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院长关注而提起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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