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作为公共应急管理法制的核心概念,实际上是“突发公共事件”的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条对突发事件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应急管理法制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制定或认可的,处理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是常态管理法制的必然延伸。
应急管理法制与常态法制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权力优先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与立法、司法等其他国家权力相比,与法定的公民权利相比,行政紧急权力具有某种优先性和更大的权威性。例如可以限制或暂停某些宪定或法定公民权利的行使。
(二)紧急处置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即便没有针对某种特殊情况的具体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也可进行紧急处置,以防止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受到更大损失。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