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亨利七世的法律中,英格兰用“这个王国(the realm)”和“这片国土(the land)”来表示(前者更为常用,后者此时还不具备它后来才有的情感意味)。在1495年叛逆罪制定法(Statute of Treason)中,“这个【国王的】王国的臣民们”被提醒道,在需要时,他们应当共同“保卫【他们的国王】”和以国王为至高君主的“这片国土”。然而,正如在1485年继承法中所说的那样,这位君主统治之正当的基础在于其为“万能上帝的欢愉,英格兰王国的富饶、繁荣和保障,以及此王国国王之全体臣民所独享的安适”而服务。这里使用了公益(public:good)和共同福祉(common welI-being)的概念,尽管未用“commonwealth”之名。这里面还不断有对“这片国土上的法律”的诉求和倚仗。然而在亨利七世一朝的所有文件中,用来指政体这一概念的是王国或王土,即国王的产业(estate),其余与之有关的居民不过是这片国土上的住户和此位国王的臣民,他们在其中的利害关系是功利性的,并且在某种意义上是偶然的。<br> 在下一个朝代的文件中,也是用“这个王国”、“这个高贵的王国”来指英格兰,如在1510年桶税和磅税法(Tunnage andPoundage Act)、1533年上诉法(Act of Appeals)、1534年特许法(Dispensation Act)和其他法案中就是如此。然而对臣民和国土之间关系的理解却发生了变化。1534年《初贡归国王所有法》(ActAnnexing Firstfruits and Tenths t0 the(Frown)以如下论断开篇:“不仅为其祖国的公共福祉,而且为了供养、维护和捍卫其最可敬畏,并且最仁慈和最好心的至高君主的王室家产,而真心诚意、心甘情愿地供应,是所有良善人民的自然倾向和应尽职责,就像最为忠诚、驯顺和心怀挚爱的臣民们那样。他们的幸福康乐仰仗于君主、取决于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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