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乡镇长的直接选举仍处于试验阶段,除了某些关于选举活动的规定外,各个乡镇的选举方法基本上没有统一的章程可依,大多在现有的《村委会组织法》基础上加以修改,依此进行选举(可参考各地的“暂行办法”或“试点工作安排”)。乡镇选举的细节在各地有不同的做法和法律规则,但是基本上以建立制度确立村民的民主,同时保证村委会决策的民主性质为大方向。与国外地区流行的方法相比,大致可归纳为三类:基层政权单轨制、简单多数选举制及大选区集中代表制。简单地说,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多依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行政、立法、司法各自独立。然而,我国在基层政权单轨制下,立法(人大)和行政(乡镇政府)合二为一。在简单多数选举制下,乡镇长选举如村委员会选举,一般设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选举委员会“酝酿、协商”正式参选人;第二阶段,参选人接受“一人一票”的直选。大选区集中代表制则是以简单多数制选出一位乡镇长的做法,表示乡镇是一个大选区,辖下更多的村民均可以自由参加选举。
这三种试行的选举制度的特色主要有二:
首先,行政及立法关系模糊不清。由同一个“乡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乡镇选举与乡镇人大代表选举,但这个委员会一般由人大主席团成员出任。由于委员会对选举安排有最终决定权,特别是在“酝酿、协商”正式候选人时具有决定作用,因此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来,立法机关已经严重干扰了行政机关的成立过程。假如委员会在竞选中对某候选人有所偏袒,而该候选人又“不幸”落败,胜出的“黑马”与立法机关的合作可能不可避免地出现阴影。人大本身虽然不是我国政治下的一支独立力量,而党和其他单位亦会组织及动员农民群众,然而,对于处于现代化的国家来说,持续地通过外部力量进行动员影响基层政治将愈来愈困难。若最终的乡镇长人选与委员会的预期出现落差,往后的合作难免受到影响。另外,由于乡镇长是由人大正式投票选出,前者大多服从后者的领导(至少在形式上如此)。但当乡镇长由直选产生,双方的职责分权便不能再予以从前的“模糊化”处理。在法例未清晰对行政立法机关的权限及监督进行规定前,按约定俗成的“职责单轨制”处理人大与直选乡镇长之间的关系,至少在理论层面上是不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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