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公民报酬或公民义务?
每个人获得的基本收入与其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无关,关于公正性的观点与基本收入的想法、所谓的公民资金或者公民报酬(参见:Krebs/Rein 2000,Eichler 2001;以及van Parijs1995,Ackerman/Alstott 1999)有所出入。根据公正性的一个核心部分,即相互关系,人们并非只为了公民存在而赚取报酬,而是为了给共同体做出贡献。当公民报酬和劳动报酬之问的差距缩小时,共同体中的普遍危险,即搭便车现象,就会增长。就算不是自食其力的劳动也需要辛劳的付出,而这正是一些人顾忌的:人生中为了及时获得劳动能力而作的投入,深入一点则是工作上的随时待命,尤其是职业、社会环境和地理上的能动性。
由于这一辛劳的付出,在过去几十年间,像德国这样一个共同体任由纯劳动收入和对所有家庭的社会援助之间的报酬差距缩小,甚至趋向平等(参见:Boss 2001),这就不是明智之举。同时援助的社会道德原则也对公民报酬提出了异议,因为这一原则要求每个人首先要自食其力,只有在不得已时才求助于共同体。因而此原则是反对一个救济国家,而主张一个自由和民主有效运行的社会福利国家的(见第4章)。
倘若表述应当确切包含所表现的实物,那么公民报酬只有通过公民投入,即公民劳动,才会完整。尽管自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之后我们谈论的是劳动型社会,但此社会中的工作却在逐渐减少。事实上,尽管我们基于女性就业率的提升而需要更多的工作岗位,但由于借助机器和卓越的体系而进行的合理化,很多工作岗位已不复存在了。尤其在资讯和知识已成为“生产媒介”的地方,有些手工劳动就纯粹是多余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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