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在国家的最高决策中,包含了如何在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后实现共同富裕的多种途径。如先富起来的个人和企业可以对贫穷地区的人们提供技术和物质的帮助,以便对落后地区起示范带头作用;先富起来的个人和企业可以从事一些公益事业,“提倡有的人先富裕起来以后,自愿拿出钱来办教育、修路”等,让落后地区的人们感受富裕,向往富裕,创造富裕;也可以直接在制度层面上进行政策性调整,如解决沿海地区与内地贫富差别别,“对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个人,也要有一些限制,例如,征收所得税”。这是最重要的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先富起来的地方多交一点利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到那个时候,发达地区要继续发展,并通过多交利税和技术转让等方式大力支持不发达地区。不发达地区又大都是拥有丰富资源的地区,发展潜力是很大的”③。此外,对贫困地区特别困难的人们,国家可以拿出一此钱和物资给予援助。通过这些途径,经济发展的高效率才不会必然导致贫富两极分化。
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是我国政府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平标准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公共服务的起点和归宿。当社会经济极度落后甚至陷于停滞境地时,以效率为目的的分配制度(如有意拉开地区和个人之间的收差距)可以起必要的激励效应。但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社会财富有了相当的积累以后,就不能把效率看成是政府公共管理活动的全部道德根据,共同富裕才是政府行政行为更重要的目标。
随着经济改革经验的积累和财富的丰富,公平导向的伦理标准对政府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正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对“共同富裕”平等目标的深化。胡锦涛在作十七大报告时特别强调在“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我国特定的政府制度背景下,党的代表大会提出的目标,决定了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价值导向。因此,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提出,可以作为一个标志,标志着政府的决策与管理已经超越简单的效率目标,而是致力于追求全社会人民的共同富裕,公正与公平价值受到国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并且把它作为公共管理活动的评判标准。这是在效率原则基础上,在更高程度上承认公平价值的重要性,也是对效率与公平之争在实践中作出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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