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地租的存在形式
1.城市土地的级差地租。在我国,城市土地的地租,主要表现为级差地租。城市级差地租则可分为区位级差地租、功能级差地租、规模级差地租三种存在形式,它对于我国城市土地的合理运用,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1)城市区位级差地租。它是指由于城市自身所处的区位、城市内部各个企事业单位的地理位置不同所形成的,它应该是土地使用者的超额利润的转移(对事业单位及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等不应征收这部分地租)。我国疆域辽阔,有960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位;城市市区面积达173.9万平方公里,有666个城市。(《中国统计年鉴》,1996年,第331页)由于城市自身所处的区位不同,从而造成了城市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主要表现为东部沿海地区发展较快,而中西部地区则相对较迟缓。如上海在1996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高达23 000元,而乌鲁木齐则不足10 000元。沿海城市之所以能够达到如此高的发展水平,与它的城市区位关系密切相关。对于城市内部的各个主体来说,由于其所处的位置不同,其所能创造的收入也有相当大的差距。
(2)城市功能级差地租。它是指由城市的产业性质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是由于社会的投入增加所引起的,其与农业的级差地租Ⅱ十分相似,它也来源于使用者的超额利润的转移。一般来说,当企业投资、城市政府对于城市基础设施进行投资所形成,当企业、城市基础设施一旦形成,其所占土地的平均效益也会随之而形成。一般来说,第三产业用地效益要高于第二产业用地,第二产业用地效益要高于第一产业,同时其各个产业内部又千差万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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