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着装
第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是表明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身份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的重要标志。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保持良好的仪表与精神风貌。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应着装上岗,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应按规定佩戴帽徽(室内可不戴帽)、肩章、领花。
第三条 男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大檐帽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性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大檐帽稍向上倾。绒(皮)帽护脑下缘距眉,男性为一指(约1.5 cm),女性为三指(约4.5 cm)。
第四条 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应该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夏、春秋制服不得混穿。内衣下摆不得外露;男、女长袖立领衬衣作外衣穿着时,应佩戴肩章和制式领带,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穿着短袖开领夏装,应佩戴肩章和领花,下摆不得扎在裤腰内;男、女长袖立领夏衫与春秋服配套穿着时,应佩戴制式领带。
第五条 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时,一般应穿深色袜,着黑、棕色皮鞋(含凉鞋.女同志也可以着浅色凉鞋),鞋跟高度男式鞋不超过3厘米,女式鞋不超过4厘米。
第六条 换装时间、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应根据当地气候情况由市、县级工商局统一规定,原则上按下列时间换装: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和10月1日至11月30日着春秋装,6月1日至9月30日着夏装,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着冬装。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非因公外出,身躯明显伤残及女同志怀孕期间,都不应着工商制服。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服饰不准变卖,不得擅自拆改或借(赠)给非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调离本系统、辞职、辞退、退休,其帽徽、肩章、领花等工商行政管理标志一律交回单位制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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