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帝国乃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古老国家,中华法系也是世界几个著名法系中的一枝奇葩,独具特色,自成一格。然而,自洎近代,随着西方强势文化的“侵入”,经由数千年的社会实践与知识追寻凝聚而成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终于危象丛生而一朝解体。深究“解体”的原因,我们可以发现,事实上,并非仅仅由于西方强势文化的“侵入”所致,说到底,也与中国帝制时代逐步积累起来的种种病灶息息相关。譬如,社会经济发展与法律滞后之间的紧张和矛盾,民间法律实践出现的新问题与官方意识形态持守的旧态度之间的脱节和背离,都是一望而知的悖论和困境。
在解释传统中国经学的发展变迁时,清儒皮锡瑞曾经指出:“学术随世运为转移,亦不尽随世运为转移。”近代以降,随着时势的转移,传统中国的思想学术也确实出现了随着时势转移的局面。从法律学术来看,20世纪初叶,乃是中国传统法律研究的转型时期,也是奠基时期。原本与经学密切相关的律学,渐次有了独立的品格,成了一门学科。再者,如果陕派律学健将薛允升可以视做传统中国法律学术的殿军人物,以及陕派律学的另一领军代表沈家本属于介乎传统律学与现代法学之间的过渡人物,那么顺着这一学术脉络,我们可以说,以往被法律史家所忽略的近代启蒙思想家和学问家梁启超无疑就是运用西方法学知识和法学理论建构传统中国法律思想史和法律制度史的开路先锋。现在看来,把梁启超作为现代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开拓者,根据要比过去将沈家本和杨鸿烈诸人视为开拓者来得充分。况且,与梁启超相比,沈家本比较传统,而杨鸿烈又属于晚辈。另一方面,我们如果以史学思想和史学方法为判准,也就可以发现,梁启超不仅猛烈批判传统中国历史编撰学的弊端,而且积极吸收西方历史编撰学的优点,进而提倡史学革命。譬如,1902年发表的《新史学》一文,即是梁启超批判传统史学与倡导史学革命的象征。根据这一学术语境,我们可以推断,梁启超于1904年先后写作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和《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两文,即是在“新史学”思想指导下的具有现代范式特征的中国法律史的写作实践。据我看来,这两篇论文的法律知识和叙述框架基本上来自西方或日本学者的影响,而且处处与西方进行比较,诸如法概念——关于刑、法、律的考释,自然法与人定法,法治与礼治,公法与私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等,不一而足,与杨鸿烈以及现在我们所见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和法律制度史非常切合,而与薛允升和沈家本的研究路数迥然不同。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