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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哲学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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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562028001
  • 作      者:
    谢晖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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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谢晖,1964年生于甘肃省天水市,现任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理论法学研究所所长(济南)、民间法研究所所长(威海),理论法学学科组组长。出版的个人学术作品有:《行政权探索》(云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1998年、2003年、2004年分别重印);《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2000年、2001年分别重印);《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2001年、2004年重印);《法的思辨与实证》(法律出版社,2001年,2004年重印);《法律:诠释与应用》(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法律的意义追问——诠释学视野中的法哲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2004年重印);《象牙塔上放哨》(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法治演讲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拟出版)。发表学术论文150余篇,学术随笔60余篇。主编大型法学丛书《法理文库》(山东人民出版社,现已出至47部)和《公法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现已出至20部);主编《民间法》和《法律方法》等学术刊物;担任《中国诠释学》的主要编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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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古代存在以“经学解释”为代表的解释传统。其中,律书解释和案例解释是具有重要价值的组成部分。用现代哲学解释学原理分析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目的,一方面,是方便地归纳和总结中国古典法律解释中的哲学问题,另一方面,则是以中国经验进一步丰富、发展解释学,从而建立以解释学为思想源头之基础的中国法律解释学。以这种认识为基础,本文从哲学向度对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八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概述如下:
  第一部分从现代解释学和符号学的基本理论出发,用中国古典解释例阐述了法律符号的解释属性:概括性、逻辑性和沟通性。中国古代的法律主要是指刑律,因此,对中国古典法律解释在解释学意义上的审视,主要是针对刑律解释而言的。从现代解释学与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关系看,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丰硕成果足以丰富和支持解释学研究;而现代西方解释学理论在学理层面可以很好地梳理、总结和提升这些材料,从而使中国古典法律解释能够获得更好的理论说明。
  第二部分从法律解释主体角度对中国古典法律解释进行分析。中国古典之官方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它属于以皇帝为代表的官方有效解释,其主要目的是寻求法律的原意,解释对象主要是生效的当朝官方法律;中国古典之民间法律解释属于私家法律解释,其解释主体、目的、方法和对象都是多元的,并且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没有专门的司法机关和独立的司法,所以,中国古典的司法解释可称为“司法性解释”;其主体是古代的判官,直接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用法律,解决两造的纠纷,故效力一般只及于判官本人所处理的个案,除非该判例进一步上升为官方的“成例”。
  第三部分主要在于挖掘中国古典法律解释所具有的独特的哲理意义。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古典哲学爱“仁”,西方传统哲学爱“智”。以“仁道精神”为核心的儒家文化占据了中国官方主导的“大传统”,这个哲学的价值趋向反映出了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基本态度。因此,中国古典法律解释不是通过解释达致对法律之“求真”,相反,在很多情况下“趋善抑真”寻求心理的事实成为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重要哲理智慧。
  第四部分从形上角度分析了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基本任务,即刑法典之立法解释的合法性问题。从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天人关系”看,具有“究天人之际”的高远追求,其宗旨是寻求法律之“道”,法律是否合乎“道”是对以皇权为代表的权力合法性的追问和约束。从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群己关系”看,具有“通古今之变”的形上智慧,其透射出了法律解释的本体意义和方法意蕴。从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身心关系”看,具有“致内外之和”的道德追求,中国古典法律解释总是希望通过两造的道德内省达致对两造的道德约束,以实现社会秩序而不是个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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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令人深思的是:为什么中国古人一定要如此不遗余力地在法律解释中追寻法律的“古今之变”?仅仅是为了一种“发思古之幽情”的情感表达吗?或者仅仅是为了对历史过程的记载,以使人们了解古人的所作所为吗?我想,即使一个非法学出身者,恐怕也不会这么想。
  我们知道,唐太宗曾深有感触地谈到:“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识荣辱”。因之,对法律之“古今之变”的追寻,其实质是一方面法律解释者为了说明当下法律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仍然是欲将法律引向某种实践和实用的道路。时人通常倾向于以为,中国古典知识分子往往只尚空谈,不事实际。我则要说在总体上,这种理解是厚诬我中华先人。固然,我们可以从古典知识分子中找到几位只尚空谈的人,但总的来讲,我国古代知识分子的建功立业欲望从来相当强烈。从先秦知识分子们奔走列国、竞相自荐、合纵连横,一直到后来知识分子们通过在古代社会中不失为良好的制度——“科举制度”引导下的发奋有为,“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就一直是他们的一种道德自觉;“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也是他们一种最低限度的生活态度和处世方式。因此,知识分子们对任何“古今之变”的寻查考证,决不是所谓繁琐考证,而是为了某种实用的意图。
  特别值得提及的是,尽管中国古代总体上是个“德主刑辅”的国家,但是,一个复杂大国的治理,仅仅靠德性教化,往往无济于事,更何况教化与被教化者的角色如何定位?能否定位?秦始皇强调以法为教,以吏为师,而后世的帝王们又封“至圣先师”、立当下导师。他们之所以强调德化教育,所根据的基本逻辑理念是“上智下愚”。但其后科举制的实践,事实上否定了这种上智下愚的说教,于是,谁教育谁便终究成为一个重大的问题。这样,法律(刑法)即使在古代社会里,也是一个绝对不可或缺的统治手段,故《唐律疏议》云:
  “刑罚不可驰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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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符号、解释学与中国古典法律解释
一、法律符号的解释属性
二、解释学之与法律符号解释
三、解释学与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研究

第二章 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三种样式——官方的、民间的和司法的
一、中国古典之官方法律解释及其特征
二、中国古典之民间法律解释及其特征
三、中国古典之司法性解释及其特征

第三章 古典中国法律解释的哲学“立场”
一、“仁”与”“智”:中西哲学的差异?
二、“仁道精神”、和谐价值与中国古典的法律生活
三、求真意识、判断是非与中国古典的法律生活
四、趋善抑真的法律解释追求

第四章 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形上智慧——说明立法的合法性
一、“究天人之际”——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天人关系”
二、“通古今之变”——中国古典法律解释中的“群己关系”
三、“致内外之和”——中国古典法律解释中的“身心关系”
四、“求实质公平”——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目的指向

第五章 中国古典法律解释中的目的智慧——追求法律的实用性
一、“情理交融”——不可言说的“良心判决”
二、“实用理性”——法律解释的可接受性
三、“妥协意向”——法律解释中的实践互动
四、“视域融合”——法律解释下人们的交往秩序

第六章 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方法智慧——关注解释的合法性
一、独断体解释——法律解释的“适格”问题
二、问答体解释——解释者对请问者之教示
……

第七章 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知识智慧——法律解释知识形态
第八章 西法背景下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意义——文化视角的说明
征引 文献与观点书(文)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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