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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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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当代中国司法行政制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806687343
  • 作      者:
    程维荣著
  • 出 版 社 :
    学林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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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系统地介绍了当代中国司法行政制度的概念、性质、特征以及司法行政的各个领域,并对其中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探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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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当代中国司法行政制度概述(代序)<br>    司法行政,顾名思义,即有关司法的行政活动,换言之,即从行政的角度从事或涉及司法活动,是相对于审判、检察等其他司法活动的概念。司法行政制度,是关于司法行政的性质、任务、工作原则与工作规范等的总和,同时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程序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的总和。<br>    世界各国对司法行政有着不同的理解与诠释。我国历史上,从唐代开始,已经有司法行政制度的雏形,但通常依附于审判等职能。在我国,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行政制度,是在西方法律制度与观念的影响下,伴随着近代以来审判、检察与行政的相分离而逐步出现与发展起来的。新中国建立以后,司法行政开始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体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司法行政制度不断发展,其组织系统已经延续到乡镇(街道)一级,并逐步走向健全。当代中国的司法行政制度,就是中国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总和。这种制度,不断适应着改革开放特别是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以来的形势,从司法行政方面集中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的成就,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本书即对这个制度加以介绍与论述。<br>    从广义上说,司法行政制度的内容涉及一切有关司法领域的行政工作制度,是国家从行政的角度对各项司法活动的管理与运作体系,其中包括法院与检察院等各级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编制、培训、经费等各项行政管理。从狭义上说,司法行政制度的内容是司法领域中除法院、检察院的行政业务以外的各类行政管理与运作的制度。依法进行这种管理与运作的机构,就是司法行政机关。比较广义而言,狭义的概念排除了法院、检察院等其他司法机关中的行政事务,更加准确地抓住了司法行政的本质特征。由于法院是行使审判职能的专门机关,就其司法活动而言,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我国过去主要是把司法行政与法院行政合并在一起,因此首先把司法行政与审判活动中的行政职能、把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与法院的工作严格区别开来,规定司法行政不包括审判行政,尤其具有重要性。本书所谓司法行政制度,就是从狭义上使用其概念的。<br>    司法行政制度的作用,不是像法院那样直接地处理或介入案件,而是像一部机器中的传动部分与润滑剂的作用那样,由政府综合性地组织协调并管理相应的行政工作,以保障和推动整个司法活动。在我国当代,司法行政的基本性质,首先是国家行政的组成部分,从事行政管理和法律服务,同时也是司法体系的有机构成,是由中央与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的司法业务。监狱、劳动教养等制度,鲜明地反映出司法行政中司法的成分。因此,司法行政制度既是一种行政制度,同时也是一种司法制度。<br>    司法行政制度的职能,首先是管理,基本上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指令、由上而下进行的。这是司法行政最主要的运作方式。其次是服务,有时候体现为行政指导下的市场行为,如律师事务所与基层法律服务的部分活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司法行政的服务职能应该有所强化,司法行政指导下的市场行为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再次是执法,负责对违法犯罪的人加以惩罚与改造。司法行政制度兼具这三种职能,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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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司法行政计划与组织人事管理<br>    司法行政计划管理,就是要根据司法行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斗标与任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要完成的任务和实施的方法与步骤。要充分考虑有关环境,比如园际同内的政治环境,改革开放和经济、文化发展的社会环境,司法工作的内部环境等,分析可能会遇到的各种情况,决定对策或策略,考虑司法行政工作应采取的行动,确定完成司法行政计划的主体。<br>    作为政府机关的工作范围,司法行政计划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计划在一定程度上相类似。其内容包括:(1)目标计划与手段计划。目标计划即确定日标、编制预算、明确完成时间的计划;手段计划即有关执行的政策、程序、方法的计划。(2)特种计划与常备计划。特种计划指为达到特定目的而使用一次的计划,常备计划指为了达到一般的目标而可以反复使用的计划。(3)长期计划与短期计划。长期计划一般指3年以上的预见性、纲领性的计划,短期计划一般指季度、月度甚至更短时间的计划。此外还有中期计划,一般是年度计划。司法行政计划的编制遵循民主集中、实事求是、细微周到的原则。其编制程序包括确定目标、调查研究、审定模拟计划、优选最佳方案、制定分支计划等。执行计划注意准备好必要的条件,包括人、财、物,同时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加强计划执行中的控制,注意反馈等。<br>    司法行政机关是管理司法行政事务的组织体。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模式中,各司法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上下机构之间,构成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即纵向结构。在司法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省辖市、地区司法局,县、县级市、市辖区司法局,以及乡镇司法助理员五个等级层次中,高层负责制定总目标与方针政策;中层负责制定具体目标,执行上级政策,协调下级活动计划;低层负责贯彻上级决定,组织协调本单位的工作;基层负责落实上级各项决定和政策。司法行政机关要寻求和建立适当的纵向结构,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行政效能。与此同时,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之间、机关内部的各行政机构之间及非隶属关系的各行政机关之间,构成了司法行政机关的横向结构。在分设横向机构时,要坚持因地制宜,发挥专业优势,既有利于控制和上下沟通,又有利于相互协调、节约开支等原则。<br>    司法行政人事管理是司法行政机关为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的管理和监督,目的是提高工作效率。司法行政人事管理的执行机构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内的人事部门,其管理的主要内容有职位分类,人员任免,人员调配,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人员的考核、奖惩,人员培训,工资福利,离退休及退职,人事统计,人员档案管理等。司法行政人事管理要坚持党的领导、任人唯贤,适才适用、扬长避短,实行依法管理。<br>    司法行政人事管理实行下述各项相关制度:<br>    职位分类制度。即用人单位将全部职位按其业务性质、内容,以及责任轻重、繁简与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经验水平等,归入适当的职级、职等,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内部机构及其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合同制职工等。<br>    任用制度。指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严格依照任用程序,逐级提拔,并实行因人择事,任职回避。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免程序有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审批任免等,并实行任<br>    前公示制。<br>    考核制度。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通过一定方式对工作人员的政治觉悟、品行、学识、工作成绩、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以及性格、健康状况等所进行的考察和评价,以判断工作人员是否称职,作为确定工作人员的待遇、升降、奖惩及培训的依据。其中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包括在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个人述职,民主评议和测评,形成客观务实、定量分析的考核材料,人事部门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分管领导确定考核等次、并将结果反馈给所在单位等步骤。<br>    培训制度。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能知识。培训方式有职前培训、在职培训。<br>    奖惩制度。对受奖个人或集体的事迹,必须调查核实,并根据其实绩、作用和影响大小,全面衡量、慎重确定奖励项日和等级。在奖励中,先进工作者由所在单位审批;个人三等功、先进集体和集体三等功,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个人一、二等功,集体二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一、二级英模,集体一等功,由司法部审批。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br>    工资和福利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实行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工资应适应各种工作人员的特点,明确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br>    司法行政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是防止和反对腐败现象、保持机关战斗力的有力保障。要选拔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的优秀干部充实纪检监察队伍。要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思想、业务素质。要认真抓好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司法行政系统各级机关党委要充分认识党在新世纪的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任务,确保司法行政系统干警队伍健康成长。<br>    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在中纪委、监察部和司法部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对司法部机关各部门、司局级以下工作人员、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及部任命的这些单位的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家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议命令及司法部决定、规章制度的情况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受理的案件包括:群众检举、控告的,领导批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以及纪检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申诉的。<br>    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受理案件一般采用的方式有:(1)主办,即由司法部纪检监察部门直接调查处理的违法违纪案件;(2)协办,即由其他纪检监察部门承办的案件,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可以协助调查了解。(3)转办,即由下属部门查处的案件和检举、控告信件,可函转有关部门或省(区、市)司法厅(局)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4)催办,即对领导批示,交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实行定期催办。承办机关一般在三个月至半年内上报查处结果。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初步核实案件后,应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作出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建议有关单位作出恰当处理、立案等不同处理。对于立案的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核实后,写出调查报告;调查后发现检举、控告失实的,写出撤销案件报告;被调查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br>    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应加强同部政治部、机关党委的密切合作,加强对部机关、直属单位和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对部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立、合署办公、撤销及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在司法行政系统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br>    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与本地区公证处协商建立公证协作和联系制度,可以在乡镇法律服务所内设置公证联络员。<br>    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协助开展的证前服务包括:广泛宣传公证制度的重要作用以及申请办理公证的有关知识;收集、传递证源信息,做好介绍、联络公证工作;解答公证法律询问,代写公证申请书以及与申办公证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文书;公证处授权交办的其他证前服务工作。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接到当事人的口头或者书面公证申请后,应当协助对申办是否属于公证业务范围和本地区公证处管辖,申请人的身份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申办的手续、有关的文书和证明材料是否完备等问题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公证申请应当移送公证处正式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指出解决办法;对申办手续和有关文书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告之并协助申请人补齐;对申办事项明显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拒绝协助办理,并明确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公证处重新审查。<br>    乡镇法律服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申办公证,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根据公证处的具体授权委托,可以:(1)协助审查申请公证的事实、文书及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2)公证处认为申办事项的证明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协助通知当事人按要求进行补充,或者协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资料;(3)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申办的公证事项,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可以协助公证人员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4)协助向当事人送达公证文书,对公证处拒绝公证的,协助向当事人说明拒办理由和对拒办不服的申诉程序;(5)协助当事人向公证处交纳公证费。<br>    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协助进行公证事务的证后回访,重点回访和检查经公证的合同、协议等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文书的履行情况;对经协助办理的公证事务在证后发生纠纷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协助或者独立进行调解。<br>    在积极开展协办公证的基础上,乡镇法律服务所可以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限短的协议或者合同办理见证,主要包括:农村业务承包合同、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各种合同、简单的民事和经济合同以及其他需要服务的项目。办理见证业务,是从审查、完善合同,证明其真实、合法、可行到监督合同履行、及时调解所发生纠纷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见证,必须当场目睹并亲自调查核实,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为能力、申请事项和所提供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并主动开展法律咨询和审查修改合同等工作,帮助当事人完善其法律行为,然后才可以法律服务所的名义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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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当代中国司法行政制度概述(代序)<br>第一章 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制<br>第一节 司法行政机关的历史发展<br>第二节 司法行政机关的重建与设置<br>第三节 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br>第四节 司法行政法制与程序<br>第二章 司法行政队伍建设<br>第一节 司法行政队伍的素质与服务<br>第二节 司法行政队伍廉政建设<br>第三章 律师管理制度<br>第一节 律师制度的恢复发展<br>第二节 律师机构的设置与管理<br>第三节 律师的执业与权利义务<br>第四节 律师的诉讼代理与辨护业务<br>第五节 律师代理非论与其他业务<br>第四章 公证管理制度<br>第一节 公证概述<br>第二节 公证机构与公证人员<br>第三节 公证的管辖、程序与效力<br>第四节 有关人身、财产与婚姻家庭关系的公证<br>第五节 部分民事与经济事务公证<br>第五章 基层司法行政制度、法律服务与人民调解工作<br>第一节 基层司法行政制度<br>第二节 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与基本制度<br>第三节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br>第四节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与法律服务电话<br>第五节 人民调解工作基本制度<br>第六节 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与规范<br>第六章 法律教育、研究管理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br>第七章 法律援助、国家司法考试管理、司法鉴定与仲裁机构登记<br>第八章 监狱制度<br>第九章 劳动教养制度<br>第十章 司法协助、对外司法交流与司法外事制度<br>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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