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方便当事人诉讼快捷解决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适用简易
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第一章 适用范围
《要点提示》
【宗旨与背景】
第一条【适用范围】
第二条【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第三条【程序转换】
第二章 起诉与答辩
《要点提示》
第四条【口头起诉】
第五条【送达地址的申报和确认】
第六条【简便传唤】
第七条【答辩方式及期限】
第八条【原告对被告送达地址的证明义务】
第九条【被告送达地址的拟制】
第十条【因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送达不能的后果】
第十一条【留置送达】
第十二条【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
第三章 审理前的准备
《要点提示》
第十三条【当事人的异议权】
第十四条【调解前置及其例外】
第十五条【调解协议的生效条件】
第十六条【民事调解书的领取与发送】
第十七条【民事调解书的补正】
第四章 开庭审理
《要点提示》
第十八条【口头和电子通讯方式传唤的效力】
第十九条【权利告知】
第二十条【法官释明权】
第二十一条【争点的确定】
第二十二条【当庭举证和延期举证】
第二十三条【一次开庭及其例外】
第二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庭审笔录】
第二十五条【庭审小结】
第二十六条【依职权决定转换程序的期限】
第五章 审判与送达
《要点提示》
第二十七条【当庭宣判】
第二十八条【裁判文书的领取卜
第二十九条【裁判文书的邮寄送达】
第三十条【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
第三十一条【定期宣判】
第三十二条【裁判文书的简化】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规范的冲突与整合】
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
附录: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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