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它与盗窃罪有着诸多相似之处,如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的客体都是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也包括秘密窃取的手段等。但是,两罪有着性质上的区别,对于两者性质上把握不同,是导致意见分歧的重要原因。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有以下两点:
1.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在主体方面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具有一定管理性质职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这里的职务须是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或者是由非国有公司选举、聘请、委托所取得的,而职务合法取得的方式,主要是指职务是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任命或者选举、聘用、指定等方式产生的。职务侵占罪主体所要求的职务,即包括领导职务,也包括非领导职务,既包括管理、主管财物的职务,也包括经手、经营财物的职务等,行为人若无上述意义上的职务,就不能符合本罪规定的“利用职务之便”,也就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即可构成。
2.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在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不论是采取窃取、侵吞,还是骗取等手段,都应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具有公司一定职务身份的人员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才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这里的“主管、管理、经营”在司法实践中易于把握,而对于“经手”则理解不一。经手财物人员应解释为“为执行职务而有权领取或者报销费用或者发放财物之职务的工作人员”,而不是在工作或作业中接触财物的人员。盗窃罪在客观方面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要求,只要求“秘密窃取”即可。
此外,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在犯罪对象上也存在差别,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则不仅限于此。本案中,方某等4人系被盗单位的工作人员,但由于均无职务身份,只是依据个人与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公司提供劳务的人员,其主体不符合职务侵占罪对主体条件的要求。在犯罪客观方面没有也不可能有“利用职务之便”的特点,方某等四人出于对公司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上夜班时无人监管之机,秘密窃取公司财产,且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的标准,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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