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居于突出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类型和数量上发生了重大变化,给审判实践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有规范已不能适应当前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历时数年,在总结我国长期以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先进守法和判例学说的基础上,起草了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并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从2004年5月1闩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审判实践中待解决的一些问题,如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雇主责任、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之间的相互关系、定期金赔偿等等,并统一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该解释的出台,对于加强对人身权利的司法保护,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意识,具有重要意义;解决―厂长期以采审判实践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无统一规范,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问题。同时,该解释对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里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为了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原意,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和实务界、理论界的有关同志,以该解释为主干,结合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范,撰写这套《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实务丛书》本套丛书不仅比较准确、详实地表述了司法解释的精神,而且全面、系统地反映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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