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在进行社会活动,与他人相互交往中会产生各种社会关系,只有为法律所调整,即人们按照(或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活动,形成了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才能构成某种法律关系。如,劳动者与某一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他们之间便形成了劳动关系或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参加社会生产活动形成社会关系的体现,更是劳动法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社会关系的结果。<br> (二)法律关系以相应的现行法律规定为前提<br> 法律关系是以规定这一法律关系的现行法律规范为根据。法律规定了法律关系的种类、性质和各种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法律规定不能形成法律关系。例如,友谊关系、师生关系等,法律并未对其作出规定,这些社会关系不受法律的调整,其参加者之间不存在法律的权利与义务。因此,这类不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br> 法律关系的形成还有赖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由于法律事实的存在,法律的规定才会形成现实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哪些客观情况能够影响法律关系,也要由法律来加以确定。<br> (三)法律关系一经形成就带有国家强制力的保护<br> 法律关系的强制性是指一旦某种社会关系接受法律的调整成为法律关系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违反或破坏,否则就要由相应的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例如,劳动合同关系一旦依法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自行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当事人一方未依法变更或解除,则对方有权请求相应的国家机关或有关机构依法责令改正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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