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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案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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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503651717
  • 作      者:
    田涛,王凤海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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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的拍卖行业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一起发展前进的,上一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拍卖作为一种独特的流通手段逐渐为社会各界所接受。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使中国拍卖业得以空前发展。
  近年来中国的拍卖业界对我国的资产流通作出了巨大贡献,其中在协助银行界处理不良资产、协助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强制拍卖、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处分公务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尤为显著。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流通领域中由于拍卖本身所具有的公开和竞价的特殊属性,适合于在市场经济中展开平等竞争、公开透明的需要,因此_近年来我国拍卖企业的发展较为迅猛,截止到2004年上半年的统计,我国已有拍卖企业4000余家,国家注册拍卖师4000余人,从业人员近十万人,已经基本上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兴行业。
  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建立一系列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规则,并用这些规则来培育和维护我们方兴未艾的拍卖市场,使依法拍卖的正当行为得到保护和支持,因此,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经国家民政部批准设立了法律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领导下的议事机构,负责对拍卖界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解答和法律指导服务。由于我国的拍卖业发展迅猛,相应的法律制度建设可能短时间内难以配套和完善,因此,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的工作便显得尤为重要。
  除拍卖企业外的相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在遇到与拍卖相关的事务时,也需要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作出本行业的解释和建议,因此,除为我国的拍卖企业服务以外,法律咨询委员会也对相应的机构和其他组织,在需要的时候通过复函的形式表达我们的意见和建议。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是以国内的拍卖法专家、合同法专家、公司法专家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士、律师界的专业人士和拍卖行业的专业人员组成,代表了我国拍卖业界比较权威的意见,同时法律咨询委员会在协会会长的直接关怀和指导下,在协会秘书处的配合帮助下共同工作。
  自2000年至2004年7月止,在短短的4年内,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接到了来自拍卖业界和社会各方面的咨询函件数百封,其中有的是咨询拍卖技术性规范,有的了解拍卖师的注册管理、考试培训,有的查询与拍卖相关的法律规定,更多的是对拍卖出现的纠纷和争议进行咨询了解。我们对其中大部分的咨询函进行了回复,少量反映拍卖业界具体当事人行为的则转呈有关方面,对与拍卖师注册管理等相关内容转交给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管理委员会。为了能够总结经验,指导我们的工作,同时也使拍卖业界和其他对拍卖从事研究的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借鉴,我们从大量的复函中挑选了67件,汇集在一起,作为《拍卖法案例指南》。
  在整理本文集出版的时候,有些案件需要加以保密,因此未能收入本文集;同时有些咨询函和复函的内容较为相近,也没有收入本文集;另有一些案件因有关方面正在进一步协调和研究,在可能的情况下,以后在出版时再行收入。已经收入的相应引略了拍卖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部分案件原有的附件做了相应的删节。在整理时对我们的复函,除个别明显错字加以纠正外,一律不作更动,以便较为完整地反映出我们前进和发展的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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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出版说明
第一章(2001)
1.关于经营权拍卖有关诉讼问题的复函  中拍协函字[2001]第5号3
附:湖北省某拍卖总行、襄樊市某拍卖行关于对武汉“凯撒世界”十七年经营权拍卖有关诉讼问题的请示
2.关于拍卖保证金等问题的复函  中拍协函字[2001]第7号
附:河南省开封市某拍卖行关于法院委托拍卖后买受人违约保证金归属问题的请示
3.关于政府能否充当竞买人及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中拍协函字[2001]第8号
附:关于政府能否充当竞买人及其如何资格认定的请示
4.关于涉案房地产拍卖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拍协函字[2001]第9号
附:河北省某拍卖有限公司关于对广东廉江市涉案房地产拍卖有关问题的请示
5.关于对罚没剧毒物品拍卖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拍协函字[2001]第11号
附:浙江省温州市某拍卖行关于对剧毒物品拍卖有关问题的请示
6.关于广东省茂名市某甲拍卖行对某乙拍卖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拍协函字[2001]第12号17
附:广东省茂名市某甲拍卖行对某乙拍卖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
7.关于拍卖师执业资格问题的复函  中拍协函字[2001]第13号
附1:关于拍卖师李某同志有关问题的报告
附2:证明
8.土地使用权委托拍卖人拍卖应当属于《拍卖法》的调整范畴  中拍协函字[2001]第3号
附:关于南湖淀粉厂土地使用开发权拍卖纠纷案有关问题的请示
9.拍卖企业接受土地管理部门的委托协助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是今后的方向  中拍协函字[2001]第4号
附1:山东省滕州市某拍卖行的请示
附2: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使用权拍卖有关问题的批复
附3:贵阳市某拍卖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有关问题的请示
10.关于对深圳市拍卖行业协会筹备委员会汇报《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有关情况的复函  中拍协函字[2001]第14号
附1:关于对“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与有关国家法律直接相抵触的情况报告
附2: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11.给深圳市某拍卖行有限公司的复函  中拍协函字[2001]第15号
附:关于请求给予我行法律援助函
12.给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的复函  中拍协函字[2001]第16号50
附: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公函
13.关于申办“公物拍卖人”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拍协函字[2001]第6号52
附:关于申办“公物拍卖人”的有关问题的请示
14.关于《拍卖中止及继续拍卖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中拍协函字[2001]第17号54
附: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某拍卖行关于拍卖中止及继续拍卖有关问题的请示
第二章(2002)
第三章(2003)
第四章(2004)
附录一:关于承租人在拍卖活动中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几点看法
附录二:拍卖资料保存与除斥期间的法律时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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