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9 一位老人因感冒去某医院看病,在挂号处因故换了三次科室,挂号员不耐烦了,就在挂号单上写了三个字:老混蛋。老人候诊时看到这三个字,气得当场心脏病发作,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中,老人是在候诊时死亡的,按现行的有关规定,老人还未进入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属于医疗事故。但事实上,老人的死亡却系医院对医务人员(挂号员)管教不严所致,医院对老人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据法律的一般理论,患者前往医院挂号的行为属于“合同法”的要约;医院发给挂号单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承诺,医院一旦承诺,医患合同关系即告成立。这种合同是无名合同,即非典型合同,是法律未确定一定名称和规则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24条对无名合同的法律调整做了明确的规定:“《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医院对患者负有通知、协助、保护、保密等义务。这些义务既是医院的道德义务,也是医院的法律义务。病员自第一次挂号起即与医院成立了合同关系,医务人员即有对病员的协助义务。本案中,挂号员不但没有协助病员,反而出言辱骂,是典型的违约行为,医院和挂号员应承担对老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
例10 某女性急腹症患者到省级一大医院就诊,挂号时其丈夫反复要求挂急诊,挂号员以正常上班时间只能看专科为由坚决拒绝。病妇在普通诊室外候诊一段时间后,上厕所时昏倒于厕所中,其他病人将其救出至走廊上,仍未引起院方的重视。家属无奈,只好急呼120,转另一家省级医院抢救。幸经紧急手术,救治了病妇宫外孕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的急症,才避免了一场大祸。但在医院内急呼120的怪事,一时在社会上成为街谈巷议的题材,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相关人员也受到了严厉的处分。
值得深省的是,实践中此类事件并不罕见。患者挂号以后,常常在楼道里一等半天,无人过问,致使相当一部分病人耽误了最佳抢救时机。候诊时间虽不被纳入诊疗护理过程,但病员是在这段时间里受到损害的,若其责任在院方,则院方应依医疗合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构成医疗事故。
诊疗护理过程中的后勤与管理工作的疏漏也常常是导致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方面。后勤与管理应包括对医护人员岗位职责的管理,对医护人员技术的管理以及对水、电、煤、氧、机械、设备等的管理。医院是一架大机器,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酿成悲剧。
例11 某4岁儿因患肺炎住进某儿童医院。一天,其父前来探视,病孩当时正在床上玩耍,看见父亲十分高兴,便在床上跳起来,恰巧病床已被在医院陪护的其母搬至靠近窗台处,当李某跳起靠向纱窗时,纱窗脱落,李某不幸坠楼身亡。事后,病孩父母以“窗口无栏杆、纱窗失修易落为由”,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医院以死亡直接原因是病孩陪护擅自搬动病床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病孩父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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