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实用问答
第一章 总则
1.怎样理解制定《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答:《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提出要抓紧制定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要求。2003年11月20日至22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指出当前公安工作存在五个不适应,其中包括公安行政管理工作的思路、方法、手段、机制还不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对新形势下队伍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还不到位,队伍建设的正规化水平不高,少数民警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问题时有发生;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机构设置、警力配置、经费保障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新制定的《条例》从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对公安机关组织管理问题作出了规定。
2.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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