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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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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人民法院案例与评注.民事六卷,房屋买卖 商品房预售 房屋租赁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801828178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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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丛书分类合理,体系编排实用,案例典型真实,评注指导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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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案例,作为审判活动的重要载体,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司法实践、促进法学研究以及辅助法学教育等方面均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人民法院案例与评注”丛书分为民事、商事、刑事和行政四大部分,各部分又按照不同案件类型分为几大分卷。具体分类标准是:民事、商事和行政部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和行政案件案由划分;刑事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分则体系划分。精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各级人民法院及其业务庭通过其他方式公布的案例中极具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案例汇编而成。这些案例或反映了某一类案件的共性,或提炼了司法实践的疑难点,或填补了某项法律空白。选案范围以指导司法实践为目标,不受法院级别的限制,法官、检察官、律师可参照办案,教学研究也可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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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3.四川省国贸有限公司诉四川省民族贸易联合公司交付非法所买房屋被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
  焦点问题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明显低于造价的价格成交,是否带有欺诈性质,可否以此认定该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但交易价格明显低于造价,可以认定并非其真实意思,并且该合同是以捐赠协议为前提的,其真正的目的在于逃避税费,规避法律,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情】
  原告:四川省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
  被告:四川省民族贸易联合公司(以下简称民贸公司)。
  1993年初,四川省政府决定由民贸公司在成都市市区设立“中国西部民族用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设立该市场需资金6000万元。由于资金短缺,民贸公司决定出售“四川民贸大厦”及附属设施(主楼14层,建筑面积9459平方米),其价值约人民币6000万元。随后,国贸公司表示愿购此楼。同年2月10日,双方经协商,签订了由国贸公司以支援“市场”建设名义向民贸公司捐赠4750万元的捐赠协}义,并约定此款在7月19日前分3次拨付,4月10日之前应拨付民贸公司1325万元。2月16日,民贸公司与国贸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会同,约定民贸公司以1250万元的价格将“四川民贸大厦”及附属设施卖给国贸公司。合同签订后,民贸公司即将大厦内的3间办公室交给国贸公司使用,随后又将大厦产权证交国贸公司保管。4月3日,国贸公司持房屋买卖合同、批复及民贸公司的过户申请等,到成都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大厦的产权过户手续,并取得了产权证。4月9日,民贸公司为交付房屋作准备,与成都新华饭店签订租房协议,并支付租金17.5万元,花费装修费42248.02元,电话移机费6267元。5月10日,国贸公司向成都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交纳了手续费、登记费、书证费共250010元,28日又交纳了土地增值费1981070元。至6月5日止,国贸公司陆续向民贸公司支付了购房定金100万元及购房款300万元。此间,民贸公司与国贸公司为支付捐赠款、购房款以及交接有关“大厦”资料和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等问题曾发生争议。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在得知双方的大厦转让情况后,于7月19日发出文件,指出大厦买卖非法,要求立即停止。为此,双方进行协商,因认识不一而未达成一致意见。9月7日,国贸公司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主管单位认可生效,原告按合同规定向被告交付了100万元的定金及房款300万元,同时双方办理了大厦产权过户手续,原告取得大厦的产权证。但被告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有关资料和腾空房屋,致原告不能实际使用房屋。请求法院督促被告履行合同,承担腾退房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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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房屋买卖
一、私房买卖
1. 于存库诉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纠纷案
2. 长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诉长春市朝阳房地产开发公司购销房屋因情势变更而引起的价款纠纷案
3. 四川省国贸有限公司诉四川民民族贸易联合公司交付非法所买房屋被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
4. 何宪文诉王庚纪等房屋买卖纠纷案
5. 陆希泰等诉陈冬亮等私下买卖私房无效纠纷案
6. 范怀诉郭明华买房款未付清房屋买卖和换房无效纠纷案
7. 金善朝诉郑光荣房屋买卖付款后未办过户手续要求确认买卖有效案
8. 高建江诉李福志房屋买卖案
二、共有房屋、单位公有房屋买卖
9. 张翠珍诉周志勇单方陆卖双方同居期间建造的房屋无效案
……
三、拆迁房屋、违章建筑买卖
四、商品房买卖
第二部分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认定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责任承担
第三部分 房屋租赁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房屋租赁中的优先权
三、房屋租赁纠纷的责任承担
四、特殊的房屋租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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