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兴人。1931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是年夏留学法国巴黎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956年归国,先后任职浙江省政府视察,军事委员会参事室。1959年应聘为昆明国立云南大学教授,1940年兼法律系主任,并同时执行律师业务。抗战胜利后返回南京,先任教育部参事,复南迁广州,任教于中山大学。1950年前往台湾,任司法行政部参事。1955年辞职,任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并兼任母校东吴大学教职。此后数年,得偿宿愿,过其恬静单纯生活,潜心教育、致力著作。著有《民法总则》、《民法债篇总论》、《民法概要》、《民刑法概要》、《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权利相对论》(译)等,为近代中国第三代法学家的杰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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