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长期革命斗争的实践经验,历史性地选择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起临时性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确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历史上空前规模的普选工作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共选出基层人大代表560多万。到1954.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召开了本级第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并选出了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了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5部法律;选举产生了中央国家机关,奠定了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基本体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经建立,就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但是,在“文化大革命”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严重破坏。“文化大革命”一开始,就停止了各级人大的活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长达8年多的时间里没有举行过一次会议,仅仅保留了一个名义,失去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地方人大及其人民委员会被所谓的革命委员会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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