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美与普之间
很有些文艺理论家或美学家诚恳地告诉我们,文艺所追求的境界是“真、善、美的统一”。这话听上去,让人觉得像是基督教义中的神圣的“三位一体”说。这也不完全是由“三”引起的联想吧,那里面确实是有点宗教气息的:人类生活中诸项基本价值的圆满和谐,应该是天堂里的事情。
近代对世界影响最大的思想理论,公认是马克思主义和弗洛伊德学说,这两者有一个强烈的共同点,就是否认道德的抽象意义和绝对性(尽管其依据有所不同)。而且,马克思、恩格斯和弗洛伊德都认为,人类行为的出发点,并不是道德意义上的“善”,而是人的欲望和利益需要。譬如在《神圣家族》中,马、恩引用并肯定了爱尔维修所说“人并不邪恶,但却是服从于自己的利益的”;弗洛伊德谈“人生的目的”,则认为它“主要还是由享乐原则决定的”。通过对人类早期社会的研究,弗洛伊德证明了:凡为道德所禁止的,就是人本来想要的。而且,即使在文明时代,道德也往往是指向人的欲求的强制力量。而马克思则通过阐述黑格尔哲学提出了一个非常著名的论断:“正是人的恶劣的情欲--贪欲和权势欲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他们都深刻地注意到道德规则与人的内在欲求并不总是和谐相处的,在许多情况下其实是彼此冲突的。
本文无意就文艺和伦理学的理论问题作过多讨论,只是想说明一点:作为艺术评判的“美”和作为道德评判的“善”,其性质完全不同。文艺的直接根源是人的情感,它体现生命的本真状态,在自然的情况下,是一种极为活跃和个人化的东西;而伦理道德则是理性的规则,它为情感欲求划出具体社会条件下所允许的范围,以各种高尚的名义指导人的行为;它至少在必须的程度上是社会公认的和稳定的,如此人们才能依据它来确认行为的是与非、当或不当。主张“美”与“善”相统一,其实通常是把文艺的裁判权归属于道德的裁判权,如S·汉普夏尔所说:“在说教成风的环境中,总是有人根据类比,要求有一种与行为原则并行不悖的批评原则。”而内中缘由,是“善”通常表现社会主导力量的意志。
真正有意义的问题,是“美”与“善”之间存在着的可以称为“动态平衡”的有趣关系。所谓“善”,其实只是一种判断,并不存在绝对不变的内涵,它总是和一定的时代与地域条件相联系。一方面,它的规则必须有相对的稳定性,因为这牵涉到既存社会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它也必须对人类生活中某些根本的要求保持弹性,对生活的重大变化作出回应,否则其自身存在的理由将变得虚妄。也就是说,某些被判定为“不善”的东西,只要不公然冒犯道德规则,也可以以变形的状态存在;当它渐渐成为人们的普遍要求时,“善”的规则又必须为之改变。而从文学这一面来看,在人的情感中自然存在的东西,若是与社会的尚处稳定状态的道德规则相冲突,它就很难得到自由的、坦然的表现;也就是说它因为是非“善”的,所以也不容易被认为是“美”的。但若是这种情感是人性中不可能被消除的强烈的存在,它就一定会要求得到表现、得到承认,哪怕是通过曲折的途径。世上的事物,并不只是存在单一的合理性。在道德意义上合理的东西,就人的情感欲求的指向而言,可能是极不合理的;就情感欲求、就人的自由本性而言是合理的东西,在具体社会条件下,如果不受到道德规则的制约,很可能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这种两难处境,其实是人类文化中永久的问题。而文学作为虚构空间,既为人的情感、人性欲求提供了较实际生活环境更为广大和自由的演示场所,也由此对存在于实际生活环境的种种制约是否具有真正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优秀的文学虽不给出明确的疗治社会疾患的方案,却经常在揭示人性的困境,揭示人性欲求与现存社会规制--包括“善”的规则--的矛盾,要求社会不是凝固于道德,而是按人性化的方向转变,由此成为人类创造自身生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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