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我认为,错误似乎在于法律的发号施令,因为上述这样一种关系只能产生于喜好,不能产生于外部的指令,在外来的强迫或领导违忤人的喜好的地方,喜好更不会返回到正道上。因此,我认为,国家不仅应该放宽管束,而且国家根本不应该插手婚姻这种事情,并且在更大程度上把婚姻这种事情完全听任个人和由他们订立的形形色色的契约去自由随意处置,不管这是一般的契约也好,还是各种契约的变化形式也好,国家都以免开尊口为好——我在这里不是一般地谈论婚姻,而是谈论发挥限制性作用的国家机构的个别的、在婚姻问题上十分引入瞩目的害处,如果许可的话,请让我仅仅根据在上文中大胆提出的断言,作出这种国家不该插手婚姻的决断。有人担心,这样一来会破坏一切家庭关系或者也许甚至从根本上妨碍家庭关系的产生——在这样或那样的地方环境中,这种担心可能是有道理的——不过,只要我一般尊重人和国家的本性,这种担心是吓不倒我的。因为经验往往表明,恰恰是法律放手不管的事情,就由习俗来管制;外在强制的理念,对于像婚姻这样一种仅仅建立在喜好和内在的义务之上的关系,是完全陌生的;进行强制的机构设置的后果恰恰是事与愿违的。
4.此外,国家关心公民的正面福利是有害的,因为这种关心必然是针对情况错综复杂的大众,关心措施就要适应其中的每一个人,它们只能具有明显缺陷,因而损害着一些个人。
5.国家的这种关心阻碍着个人在道德生活、尤其是在实际生活中个性和固有特点的发展,即只要人在这里似乎也仅仅是注意这些规则(但是,这些规则也许仅仅局限在法的原则上),处处都注意以最具有特色的方式培养自己和他人的最高眼界,处处都为这种纯洁的意图所指引,首先是把任何其他的利益都服从这种没有夹杂任何感性的动机而得到认识的准则。不过,人在有能力进行文明开化的一切方面,都处于一种极为密切的联系之中,如果说在智慧的领域里,这种相互联系比在身体的领域里倘若不是更内在一些,那么至少更明显可见一些,那么在道德的领域里,这种相互联系则还要远为明显可见。因此,人们必须相互结合,但不是为了丧失固有的特点,而是为了摒弃排他性的孤立状态;结合不必把一种本质变为另一种本质,但是仿佛是打开由一种本质通往另一种本质的入口通道;每个人必须把自身占有的东西同从其他人接受的东西进行比较,并据此进行修正,但不必因此令其受到压制。这是因为正如在知识的王国里,真实的东西永远不会同真正值得重视的东西相冲突一样,在道德的领域里,真正的东西也永远不会同真正值得重视的东西相冲突;因此,为了消除不能相互并存、因而也不会为自身带来伟大和美的东西,各种具有固有特性的性格进行密切和多种多样的结合是必要的,保持和滋养其存在互不相扰的东西,并孕育为新的、更加美丽的东西,这也同样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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