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官几乎全部出身于封建世俗贵族家庭;僧官绝大部分出身于贵族家庭,首先履行出家手续,再经过学习受训后获得官职。噶厦原设委员四人,称为噶伦,依例由一名僧官和三名俗官担任。噶厦下面设有两个并列的机关,译仓掌管僧官系统,仔康掌管俗官系统。区域行政机关也分别由僧俗官员担任总管和县官。为了维护农奴制度,西藏地方政府设有军队、法庭、监狱等一系列统治机构。这种政教合一的制度实质上是封建贵族专制的政权组织。这一制度在1959年民主改革运动中废除。
(二)盟旗制度
盟旗制度是清朝政府在蒙古族地区实行的封建统治制度,是根据满族八旗制度的组织原则,在蒙古族原有社会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旗不是蒙古族固有的社会政治制度的继续。蒙古族社会中原来存在着兀鲁思、土绵、鄂托克、爱玛克等彼此间具有领属关系的大小领地。自19世纪上半叶起,清政府逐渐取消了蒙古族原有的领地之间的区分和统属关系,大致在鄂托克或爱玛克的基础上进行改编,建立新的组织——旗。旗有札萨克旗、总管旗和喇嘛旗之分,以札萨克旗为多。旗为军事、行政合一组织,既是清朝国家行政体制中蒙古族地区的军事、行政基本单位,又是清朝皇帝赐给旗内各级蒙古族封建主的世袭领地。旗设“札萨克”,即一旗之长,由中央政府委任旗内蒙古族封建主中有功于朝廷者担任。旗以下行政单位为“佐”(或称“箭”,蒙语称“苏木”),佐下每十户设一个“什长”。贵族每一家族都有一个族长(蒙语称“努图克达”),掌管族内事务,受旗札萨克管辖。
盟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通常由中央政府任命各旗中的一位札萨克兼摄盟长。朝廷指定适当的地点为固定会盟处,各札萨克定期在此集会。会盟由盟长主持,审查各旗箭丁,决定佐领的改编等事项。此外,还进行各旗箭丁检阅,行使检查财务、清理民刑案件等职权。盟长不能直接干预各旗事务,也无权发布命令,但盟长有向清政府告发权,起到对地方事务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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