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问题,达到目的,人们所进行的思维活动可能具有高度抽象的性质,例如在高等数学的研究中,表象的活动主要限于数学符号,那种直接反映客观事物形貌的表象就不一定出现于脑际。在哲学和一些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研究中,有关的表象也可能出现于研究者的脑际,但表象活动的结果基本上并不表现在研究的最终成果之中,也就是说并不成为最终成果的有机组成。但如设计一只手表、一台收音机或一辆汽车,那么除了抽象思维之外,还要在一定程度上借助自觉的表象运动。因为手表、收音机、汽车的形貌固然主要取决于内部的结构,但它们在外观上也具有不同程度的装饰性和艺术性;要准确完美地解决这个问题,无论怎样精通机械学、动力学、电子学都无济于事,而必须在美学原理的指导下,进行自觉的表象运动。因此当一种新颖美观的手表、收音机或汽车问世的时候,人们就应该知道自觉表象运动是参与了创造的;它在其中所起的那一部分作用,是任何其它意识活动所不能替代的。
至于说到文学艺术的创作,情况就更加不同了。任何一件文艺创作,它的思想内容与艺术形象的关系,根本不同于汽车的内部机械和它的装饰性外壳之间的关系。文艺创作的思想内容是熔铸在艺术形象之中的,它的创造。从内容到形式都离不开表象性的认识及其自觉的运动,否则就没有形象性、形象感可言。因此文艺创作中的自觉表象运动无论从量和质来说,都同其它的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的创造很不相同。从量上说,文艺创作的自觉表象运动贯申于全过程,无所不在,因此它在整个创作的心理活动中占有巨大的比重。但更重要的是从质上说,自觉表象运动本身就是反映客观事物、进行艺术构思、结出艺术成果的主要手段。在一般的认识过程中,人们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也往往从富于感性的感觉、知觉和表象开始;但最终还是要通过抽象概括达到对事物本质的认识,并具体表现为概念、判断和推理。当然这时表象及其活动也还可能随时浮现,但在认识中只起辅助作用,更不一定表现在认识的最终成果之中。文艺创作的情况与此大不相同,这可以分三点来说:
首先,创作者在社会实践中获得了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这认识就总是包含着对客观事物的形象的反映,也就是富于感性的表象;当认识向着事物的本质逐步深入时,表象不仅没有被抛弃或退居可有可无的地位,而恰恰是在它的相应的变化中把事物的本质表现得愈来愈清楚;说得具体一些,也就是表象的特征愈加鲜明而突出,具象的概括愈加深广而准确。其所以会这样,就因为在整个认识的发展中,自觉坚持了表象运动的缘故。
其次,当创作者根据他的整个认识来进行创作构思时,由于艺术法则所规定的形象化的要求,他那已经形成的深刻而生动的表象就更加成了直接的思维材料。在抽象思维的制约、配合下,在多种多样的自觉表象运动中,它们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工和改造,出现了表象范围内的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等深刻变化,从而能够更加深入地反映事物的本质。又其次,自觉表象运动的一切成果不但充分表现在艺术创作的最终成果(即完成艺术形象的创造)之中,成为它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严格说来,真正的艺术形象还必须主要是自觉表象运动的直接结果,它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起着独特的认识作用、教育作用和审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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