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后,社团的数量有了很大的增加,在行政管理体制上仍然是由各个部门自行审批,有的社团则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自行宣告成立。这样,社团数量激增,其存在的各种问题引起政府的忧虑。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它正式改变了原来的民间组织行政管理体制,改为由民政部门主管登记管理,此外每个社团还受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也就是“分级登记、双重管理”的模式。此后,根据《条例》所确定的职权,民政部门颁布了大量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行政规定,其他部委作为相关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大多分别颁布了相关规定。1988年以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民政部门等部委颁布的规章,构成了我国目前社会团体法律制度的主体。
1989年10月国务院公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确立了中国社团进行双重管理的基本框架。此外,于1988年9月和1989年6月,先后颁布了《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两个法规。1998年10月,国务院再次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同时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8月颁布了<公益事业捐赠法》,这些都标志着中国开始逐渐完善社团的法律体系。
1998年10月,国务院重新颁布了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目前关于社会团体的最重要的法律。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章实际上对社团组织提出了综合的合法性要求:政治上达标,行政上挂靠,符合法律程序,得到社会支持。一个筹建中的此类组织或者一个已经存于民间的社团,在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之后,要经过政治合法性的检验才能获得行政合法性,成为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最后在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成为法人。哪一个方面都不可缺少。这样就从制度上保证了社团的成立程序化、法制化,也可以尽量避免社团管理中的混乱状况,从而为社团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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