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判
《金刚般若波罗蜜经》,欲说此经,先当科判。大科分二。
(甲)初,总释名题。次,别解文义。
(甲)初,又二:
(乙)初,释经题;次,释人题。
(乙)初,又三:
(丙)初,说般若纲要。
般若纲要,含有三义。
(一)谓般若为大乘佛法之纲要也。此义,诸大乘经论及古德著述中,随处可见。若博引之,累牍难尽。兹且舍繁就约以明之,取其易了也。
夫大乘教义,深广如海,然壹是以自度度他为本。自度度他,法门无量,然壹是以六波罗蜜为本。而施、戒、忍、进、定五度,若离般若,非波罗蜜。是所谓六波罗蜜者,壹是以般若波罗蜜为本。然则般若为大乘佛法之纲要也,彰彰明矣。故《大智度论》日:“般若波罗蜜,是诸佛母。诸佛以法为师。法者,即是般若波罗蜜。”
《大般若经》日:“摩诃般若波罗蜜,是诸菩萨摩诃萨母,能生诸佛,摄持菩萨。”可见所谓大乘最上乘者,惟一般若而已。除般若外,便无佛法。当知大、小乘一切教义,皆自般若出。一切教义,间有与外道如儒家道家中最高之理论相近者。独有般若,惟佛能证,惟佛能说。外道最高之理论,一遇般若,冰销火灭矣。故华严会上,诸大菩萨赞曰:
天上天下无如佛,十方世界亦无比:
世间所有我尽见,一切无有如佛者。
知此,则三教同源之说,其荒谬何待言哉。知此,则学佛者苟不了彻般若,虽尽知种种教义,尽学种种法门,皆是舍本逐末,在枝叶上寻觅耳。岂能到彼岸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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