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哲学问题举例
对以上所说哲学之意义,可举一些哲学问题为例,加以说明。我们上述之各种学问中,有重在行之各种学问,有重在语言文字意义之知之各种学问。在后者中有文学,历史,科学。而每种中又各分为各种。现在我们大家所知道的,是科学中所分的门类最多,如数理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其中之各种等。
(三)在此,我们对于科学,首即可发生种种哲学性的问题,如各种科学何以共名为科学,其共性是什么?其共同或不同的方法是什么?其如何关联起来,以成一科学知识之世界?这些问题,明不好说只属于任一专门之科学。因任一专门科学中,皆可不论一切科学之共性之问题,及与其他科学之关联;亦可不需比较其所用方法,与其他科学所用方法之同或异。其次,我们说科学与历史,都是知识,则其同为知识之共性,又是什么?其不同处是什么?是否历史学亦是科学,或不是科学呢?如是,依何理由?如不是,又依何理由?如不是,历史与一般科学,又如何关联以存在于人类知识之世界中?这些问题,亦只好说在科学与历史之外。
此外,我们又说文学是抒情的,不算知识。、则知识与非知识之界限,如何规定?知识世界中,除科学与历史以外,是否尚有其他?人之知识世界,是如何结构而成的,以别于非知识的世界?如果说文学非知识,则文学是什么?文学与科学历史知识,又如何关联?譬如文学与科学历史知识,同须用语言文字表达,则文学的语言文字,与科学、历史的语言文字,何处不同?是否处处不同?成就文学与科学历史的人之心灵活动,何处不同?是否处处不同?这些问题,亦在文学与历史之外。
再其次,我们说科学、历史、文学,都是主要关联于语言文字之意义之知的学问。而此外尚有主要关联于行为之学。但在我们上述之主要关联于行为之学中,仍须用到其他语言文字。而人之发出语言,写出文字,亦可说是一种行为。毕竟在此二类之学中,语言文字所占之地位,有何不同?何以不同?而此二类之学,如一偏在知,一偏在行,则人之知与行,实际上是如何关联起来的?毕竟在人生中,知为重,或行为重?可否说知只是行之中间一段事,所以解决行为之问题者?或可否说行亦是知之中间一段事,所以成就我们进一步之知者?何者为人所当知与当行?人又当如何将知行关联方为最善?这些问题,亦在知之学与行之学之本身以外。
(四)我们说科学历史都是知识,但知识是属于人的。知识的对象是什么?是存在的事物,或非存在的事物?如皆是存在的事物,则数学几何学的对象,是否存在?其次,过去的历史中的事物,是否亦算存在?如说知识的对象,不必都可说是存在,只能说是一种“有”。则“有”有多种?如数学几何学中之对象之“有”,与现实存在之“有”,及历史事物之“有”,已是三种。此外是否还有其他的“有”?如文学中所想象的对象,是否亦一种“有”?如是,则“有”有四种。此外我们求知时,须用思想,思想有其进行的规律,与一定的方法。此规律与方法,算不算一种“有”?我们表达思想,要用语言文字,我们之运用语言文字,亦有其规律,此规律算不算一种“有”?如亦是“有”,则此“有”是依于外面的存在事物,或客观之有而有?或依于主观的心理,社会的习惯而有?或依于任意定此规律的我与他人而有?或依于能定如此如此规律的先天理性而有?或依于其他?这些问题,乃通常所谓哲学中,属于存在之理论与知识之理论之专门问题。这些问题,引我们到知识以外的存在,或知识与存在的交界,或知识本身之构造,与所含的成分之存在地位的思索。这些问题,可要求我们超出我们所谓知识,来思维我们的知识,成就“对知识与存在之关系”之知识。于是可要求我们超出我们一般用来表达知识的语言,而另用一种语言,来表达此知识与存在之关系之知识。但这些问题,亦可要求我们根本超出一切知识与语言之世界,以达于绝对的超知识界超语言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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