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乡公共住房供给侧改革与结构优化》:
一 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按照马克思主义剩余价值分配理论,一方面,剩余劳动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而国民经济的发展及增长又是剩余劳动的直接体现,因而国民经济的发展对社会保障水平具有决定性作用。①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具有二重性。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能促进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大地发挥着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而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阻碍作用也不可小觑。长期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终将成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超度”的社会保障水平同样会给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工业化国家出现的社会保障“危机”,就是“超度”的社会保障制约经济进一步发展之明证。
作为社会保障重要组成部分的住房保障,客观上也要求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从整体上看,我国当前住房保障仍处于较低水平,具体表现为保障制度覆盖面小、保障房建设财政支出水平低、保障房供需矛盾仍然突出。实践充分证明,落后的住房保障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又影响到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应该加快保障房建设速度。但是,我们也当以“量人为出”为原则,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度”供给保障房。要做到“适度”,须根据各地财政承受能力、居民住房消费支付能力、居民居住水平、城镇化发展水平以及土地供应等方面的具体情况确定住房保障供给规模。现阶段,我国住房保障政策目标在于帮助解决居住弱势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同时鼓励其逐步获得“自住其力”的能力,而非长期无条件地将其住房问题大包大揽下来。大包大揽或者“超度”保障,都将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其原因之一是“超度”的社会保障造成了“养懒人”现象,使社会保障只起到了“保护”作用,而不具有“激励”功能。
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与结构的关系
近年来,尽管各级政府都加大了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力度,但与基本满足所有居住弱势群体住房需求的目标尚有相当差距,保障性住房建设任重道远。一方面,从总量上讲,截至目前,我国保障房覆盖率还不足8010。而就廉租房保障来看,2011年全国实际享受过廉租房政策的家庭仅26.8万户,占400万户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6.7010,占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2.7%,占全国城市家庭的0.15%。①但另一方面,据了解,某些城市保障性住房却出现了弃购或闲置现象。这种现象的致因就是保障房结构不尽合理,已建保障房不完全符合居住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巴曙松(2011)研究指出,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着结构性缺失,2011年针对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房和低收入者的公租房市场需求比较大,建设规模只占30%,而针对中低收入家庭棚户区改造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合计占比已达到60%以上。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当前保障性住房供给中存在总量短缺与结构性短缺并存的现象。
长期以来,政府较为重视保障房供给数量的扩张,而忽视了对居住弱势群体保障房需求的深层次调研和分析。当前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三个群体:具有本地户口且有一定居住年限的最低收入者和中低收入者、新近就业大学生以及进城农民工。明显地,这些住房保障对象对保障房品种的需求不尽相同。本地的居住弱势群体更看重“有住房”从而偏好购房;新就业大学生的住房困难具有阶段性特征,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需要租赁保障房作为过渡,待积累一定资金后再进入市场购置商品房;进城农民工由于工作缺乏稳定性,而且部分农民工像候鸟一样往返在城乡之间,因此,他们更倾向于租赁住房。通常说来,新近就业大学生和农民工更倾向于“有房住”。需求的多样性客观上要求供给的多样性。然而,供需之间信息传递和偏好显示机制的缺失、保障房需求统计工作的繁复、部分政府官员的官僚主义作风,政府未能为各需求群体按需提供保障房,从而导致保障房市场“有人无房住、有房无人住”的奇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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