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总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民事关系的调整
第二章 民事权利主体
第三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四章 法律行为
第五章 代理和委托书
第六章 期限的计算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二部分 吉尔吉斯共和国民法典总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第二章 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第三章 民事权利的客体
第四章 公民(自然人)
第四章之一 农民(农场)经营户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国家参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关系
第七章 法律行为
第八章 代理、委托
第九章 期间、诉讼时效
第三部分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总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分编 基本规定
第一章 民法
第二章 民事权利和义务产生的根据,民事权利保护的实现
第二分编 民事主体
第三章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和其他自然人
第四章 法人
第五章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行政区划单位参与民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
第六章 民事权利的客体
第三分编 法律行为代理
第七章 法律行为
第八章 代理与委托
第四分编 期间、期间的计算,诉讼时效
第九章 期间的概念、种类和计算
第十章 诉讼时效
第四部分 土库曼斯坦共和国民法典总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分编 基本规定
第一章 民法
第二章 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第二分编 民事主体
第一章 自然人
第二章 法人
第三分编 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作为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行为能力
第三章 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四章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第五章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第六章 法律行为中的同意
第七章 代理和委托
第四分编 期间
第一章 期间的计算
第二章 诉讼时效期间
第五部分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总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分编 基本规定
第一章 民法
第二章 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民事权利的实现与保护
第二分编 民事主体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第四章 法人
第五章 国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第三分编 客体
第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七章 物质利益
第八章 非物质利益
第四分编 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九章 法律行为
第十章 代理和委托
第五分编 期间和诉讼时效
第十一章 期间的计算
第十二章 诉讼时效
第六部分 乌克兰共和国民法典总则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编 基本规定
第一章 乌克兰民法
第二章 民事权利和义务产生的根据,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
第三章 民事权利和利益的保护
第二编 人
第一分编 自然人
第四章 自然人的一般规定
第五章 自然人经营者
第六章 监护和托管
第二分编 法人
第七章 法人的基本规定
第八章 企业公司
第三分编 国家、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社区参加民事关系
第九章 国家、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社区参加民事关系的法律形式
第十章 国家、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地方社区通过机关和代表参与民事关系
第十一章 国家、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社区的债务责任
第三编 民事权利客体
第十二章 民事权利客体的基本规定
第十三章 物和财产
第十四章 有价证券
第十五章 非物质利益
第四编 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十六章 法律行为
第十七章 代理
第五编 期间与诉讼时效
第十八章 期间的确定和计算
第十九章 诉讼时效
第二部分 自然人的人身权
第二十章 自然人人身权的基本规定
第二十一章 保障自然人生存的人身权
第二十二章 保障自然人社会生活的人身权
第七部分 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总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分编 一般规定
第一章 民法
第二章 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第二分编 人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第四章 法人
第五章 白俄罗斯共和国和地方自治组织参与民法所调整的关系
第三分编 民事权利的客体
第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七章 有价证券
第八章 非物质利益及其保护
第四分编 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九章 法律行为
第十章 代理和委托书
第五分编 期间和诉讼时效
第十一章 期间的计算
第十二章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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