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
第二条 【人民调解定义】
第三条 【人民调解工作基本原则】
[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人民调解不收费】
第五条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支持和保障]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与人员构成】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产生方式及任期】
[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任期]
第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情况的统计与通报】
第十一条 【健全工作制度与密切群众关系】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的构成】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与业务培训】
[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
[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罢免或者解聘人民调解员的情形】
[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
[人民调解员违反行为规范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待遇】
[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
[人民调解员救助]
[人民调解员牺牲后的抚恤]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的启动方式】
[当事人申请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
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六章 附则
实用核心法规
实用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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