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中相当一部分规则可以直接适用于商事关系。但还需要研究商事要素对民事关系的介入引发的法律适用的特殊性。风险与责任相一致、商事营业维持商事利益平衡等是界分民商关系必不可少的前见。绝对商行为作为特别法规范的商行为,基本不适用《民法典》。《民法典》对商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常见的情形是为节约立法成本、扩展民法规则的适用的引致法律适用,具体可以是民事关系引致适用商事规则,也可以是商事关系引致适用民事规则,还可以是商事关系引致适用另一种商事规则。类推适用是民法典时代商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典型情形,唯有寻求“最相类似”才能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公平正义。商事实践中,法律规避是民法典时代商事关系可能经常发生的一种“逆向选择”,需要关注和厘清法律适用。本书运用类型化方法和实证研究,探索民法典时代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如何将高效的自治与合法性的约束向结合,由此实现民法典时代商法自身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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