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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渎职犯罪研究(精)
0.00     定价 ¥ 89.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1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2537801
  • 作      者:
    作者:秦悦涵|责编:蒋运华
  • 出 版 社 :
    九州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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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秦悦涵,法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为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学系讲师、南京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后,兼任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已发表高质量论文十余篇,其中部分成果被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全文转载。曾获第八届“全国司法文明博士生博士后论坛”征文一等奖、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第十六届学术大会优秀论文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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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主要研究过失渎职犯罪的治理,基于犯罪构成体系的结构更迭、过失犯理论的变迁以及客观归责理论、风险社会理论等方法论的引入,以全新的理论视角全面审视过失渎职犯罪,破解过失渎职犯罪的刑事追责困境。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之下,理顺过失渎职犯罪刑事责任、监察法律责任、党内纪律责任的追究机制与衔接机制,在“法法贯通”“纪法衔接”的目标引导下构建过失渎职犯罪的多元责任体系。本书密切关注过失渎职犯罪治理的实践进展,敏锐捕捉在过失渎职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归因与归责的判断、多元纪法责任的衔接与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过失渎职犯罪的理论研究、推动过失渎职犯罪的立法完善,为肃风正纪、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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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绪论

 

过失渎职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懈怠履行公职而构成的一类严重职务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不仅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也有损公权力的威信,降低人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公正性、廉洁性的信赖度。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对包括过失渎职犯罪在内的职务犯罪的惩治预防力度,以及对公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力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在党的决定中提出“公权力”概念,强调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释放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重要信号。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其基于法律监督职能所派生出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在惩治和预防过失渎职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近14000人;2015年,查办严重不作为、乱作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13000人;2016年,立案侦查包括犯玩忽职守罪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近12000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格外重视对渎职犯罪案例的处理,将第二批和第四批指导性案例中发布的多起过失渎职犯罪案件,作为司法机关侦查、办理过失渎职犯罪案件的参考范例。过失渎职犯罪案件数量以及查办人数在一定时期内的变化,一方面显示了公权力运行监督体系的逐步规范化;另一方面,全国过失渎职犯罪的整体严峻态势也反映出公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存在短板。“党内监督难以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行政监察工作只局限于行政系统内部,检察部门的反贪反渎工作受制于现实因素,又以党内监督为前置,难以形成监督合力。”监督力量分散、监督职责重叠、监督范围过窄、监督手段衔接不畅等问题,客观上制约了过失渎职犯罪惩治与预防的效果。

为突破上述困境,进一步完善过失渎职犯罪等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工作,健全公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党的十九大就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了部署。自2017年起,国家开始在地方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整合检察、侦查、预防腐败和行政监察的力量,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国家机关—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党员干部和公务人员监督、监察的全覆盖”。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后,检察机关原有的反渎职侵权和职务犯罪预防等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职权转隶至监察委员会,形成了与行政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等公权力并行的监察权。监察委员会拥有对六类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腐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浪费国家资财等七类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检察机关则保留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相关案件的管辖权。经过监察体制改革,“我们把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纳入统一监督的范围,解决了过去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公权力人员处于监督之外的问题”。由此,监察委员会对过失职务违法和过失职务犯罪案件都拥有了调查和管辖的权限,填补了过去部分国家公职人员在纪与法之间空白地带“犯罪有人管、违法无人问”的监督死角,实现了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对反腐败、反渎职工作的全面覆盖。从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来看,2018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受理各级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16092人,起诉9802人,其中渎职罪生效判决人数为4037人;2019年检察机关受理移送职务犯罪24234人,同比上升50.6%,起诉18585人,同比上升89.6%,渎职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人数为2461人。至2023年,检察机关全年受理各级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的人数已高达8.8万人次。经历了监察制度创新和反渎职犯罪资源配置优化后的国家监督体系,对渎职犯罪的防治更加高效、有力。在新时期打好反渎职犯罪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高压态势之下,在“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更好促进干部履职尽责”和“管住不用弃用权力的失职行为”的目标指引下,过失渎职犯罪作为司法实践中高发的一类职务犯罪,理应成为刑法严厉打击和重点规制的犯罪类型,也应当成为刑法关注和研究的重点与焦点。

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之后,虽然过失渎职犯罪的刑事立法与相关司法解释一直未发生本质性的重大调整,但我国的刑法理论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方面,犯罪构成体系的结构演变、过失犯罪理论的嬗变以及客观归责理论、风险社会理论等方法论的引入,促使我们以全新的理论视角全面审视过失渎职犯罪,破解其刑事追责困境;另一方面,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过失渎职犯罪的治理方式和治理立场也发生了重要转变,亟须理顺过失渎职犯罪刑事责任、监察法律责任、党内纪律责任的追究机制与衔接机制,在“法法贯通”“纪法衔接”的目标指引下,构建过失渎职犯罪的多元责任体系。

过失渎职犯罪本质上是过失犯罪,且兼具行政犯的属性特征。若仍然遵循传统过失犯理论,强调其行为不法的核心在于对结果避免义务的违反,就容易使过失渎职犯罪成为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结果加重犯,从而扩大过失渎职犯罪的处罚范围。而且,违反结果避免义务的过失行为并不一定就具有过失行为不法性。引入允许的风险理论,可将过失渎职犯罪的行为不法解释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风险。预防刑法思潮的兴起以及从结果本位向行为本位转变的理论趋势,消解了法益侵害结果在过失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必要地位,过失危险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承认。在预防刑法视角下,过失渎职行为所制造的不被允许的风险即使未现实化为实害结果,风险本身也可被视为过失渎职犯罪的结果。此外,以不被允许的风险理论重塑过失渎职犯罪的行为不法与结果形态后,过失渎职犯罪的主观不法就不再仅仅是单纯地违反结果预见义务,而应被实质解读为违反了“风险制造”与“风险实现”的双层次结果预见义务。只有完整履行了风险制造预见义务和风险实现预见义务,才可被评价为未违反结果预见义务;若行为人履行了风险制造预见义务,但未履行风险实现预见义务,则仍应被评价为违反了结果预见义务,具备过失不法。

过失渎职犯罪的归责涉及渎职结果的客观责任归属以及过失主观归责。犯罪结果的责任归属是指犯罪结果对于行为人的客观归属性。过失渎职犯罪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过失渎职行为的“作品”,若要行为人在客观上为犯罪结果“负责”,需在明确过失渎职行为是引起渎职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后,审查渎职结果的发生能否从规范层面归咎于行为人的过失渎职行为,即对因果关系是否具有“法秩序价值上的重要性”进行规范性判断。若作为条件行为的过失渎职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风险,且该风险在具备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前提下,现实化为规范保护目的范围内的渎职结果,则可肯定渎职结果对于过失渎职行为人的客观责任归属。过失具备了主观不法与责任的双重体系地位后,过失的主观归责机能也一分为二:双重结果预见义务的违反与否决定了过失不法成立与否及过失的类型,责任过失判断行为人的主观不法是否应当为其制造的“作品”而受到刑法谴责。在具备客观结果预见可能性的前提下,考察过失渎职犯罪行为人对其主观结果预见能力的动用情况,探讨行为人主观预见水平低于或高于其职责专业领域内的一般理性人平均水平时,应采用一般人标准抑或行为人个别化标准来判断其责任过失的成立与否。

国家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力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涉嫌犯罪者进行刑事追责,对违法者给予政务处分,对具有党籍的过失渎职行为主体实施纪律处分,共同在惩治与预防渎职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渎职犯罪,无疑应承担刑事责任。基于我国过失渎职犯罪治理的新模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刑事责任形式包括源自行政权或人事任免权的处分和源自监察权的政务处分。对于具备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构成过失渎职犯罪,还必须接受党内纪律处分。过失渎职犯罪刑事立案侦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之后,可能出现三种终结诉讼程序的形态:第一,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二,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不构成过失渎职犯罪;第三,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构成过失渎职犯罪。在法定不起诉、法院判决认定不构成过失渎职犯罪、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过失渎职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以及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过失渎职犯罪且判处实刑的不同情形下,如何协调过失渎职犯罪责任主体刑事责任与非刑事责任的适用与衔接,是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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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   论  

 

第一章   过失渎职犯罪的基本问题分析  

第一节   过失渎职犯罪的立法沿革与刑法规制范畴界定  

第二节   过失渎职犯罪复合法益的内容剖析与争议回应   

第三节   过失渎职犯罪的行政犯属性识别与行刑边界厘定   

 

第二章   过失渎职犯罪的行为要件 :规范构造与基准行为来源   

第一节   过失渎职犯罪行为不法中风险要素的引入   

第二节   过失渎职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结构形态   

第三节   过失渎职犯罪基准职务行为的来源追溯   

 

第三章   过失渎职犯罪的结果样态 :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第一节   实害结果 :过失渎职犯罪结果样态的实然表现   

第二节   危险结果 :过失渎职犯罪结果样态的应然延展   

 

第四章   过失渎职犯罪的结果归属 :事实归因与客观归责   

第一节   事实归因阶段导致渎职结果发生的条件行为之识别   

第二节   过失渎职行为制造不被允许的风险之确证   105

第三节   不被允许的风险在过失渎职犯罪结果中实现之考察  

 

第五章   过失渎职犯罪的过失要素 :双重定位及功能分化   

第一节   过失渎职犯罪的主观不法 :双层次结果预见义务的违反  

第二节   过失渎职犯罪的责任过失 :行为人结果预见能力的评价  

 

第六章   过失渎职犯罪的多元责任 :体系构建与制度衔接  

第一节   过失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体系   

第二节   过失渎职犯罪的非刑事责任体系   

第三节   过失渎职犯罪多元责任的衔接   

 

结   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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